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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制服配發範圍

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的通知》

環執法〔202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規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我部制定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1年2月21日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規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樹立和維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推進規範文明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符合《財政部司法部關於印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20〕299號)有關規定的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穿著全國統壹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以下簡稱著裝)。

第三條 執法人員在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時應當著裝。著裝時應當保持制服整潔統壹,儀容端莊,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佩戴胸號、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標誌,不同標誌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物品。

(三) 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懷,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

(四)不得系紮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化濃妝。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

第四條 兩名或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在同壹場所執法,應當穿著相同季節款式的執勤服或常服。執法人員參加宣誓、檢閱、重大會議等活動時,著常服。

第五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佩戴執法帽。

在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佩戴安全帽等個人防護裝備。

第六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不宜著裝:

(壹)進行暗查暗訪或執行特殊工作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執法活動外出的;

(三)女性執法人員懷孕期間;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八條 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原則上為五壹節後著夏裝,國慶節後著秋冬裝,具體換裝時間由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地方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九條 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以及胸號、帽徽、肩章等標誌,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租借。因公損壞、損失的,按程序申請補發。

第十條 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誌。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交回所有標誌。

第十壹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誰配發誰監管”原則,制定或細化制式服裝管理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發領用、檔案管理及廢舊制式服裝回收處置等具體事項。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執法人員著裝行為納入執法稽查範圍,並定期開展執法稽查檢查。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執法人員,視情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