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照明產品出口美國有什麽要求
根據FDA相應的法規要求,LED燈具(LED照明產品)出口至美國是需要做FDA認證的,具體如下:
壹、輻射電子產品定義
美國FDA是這樣定義輻射電子產品的:“任何產品,只要其含有會發出輻射的電子電路,即屬於帶有輻射的電子產品”。輻射電子產品是指任何生產或者組裝的包含電子電路,且它在運作時(或在缺乏有效的屏蔽,或其它控制時會發射)發射電子輻射的產品,或者在該類產品內能夠產生輻射的元件,或部件,或附件。
“電子產品輻射”的含義是指:任何電離的或非電離的、電磁的、或粒子的輻射,或者因為電子產品中電路的運作而所發射的任何聲波、次聲波或超聲波。
二、美國FDA法規要求
(1)根據美國FD&C法案中531章的要求:任何電子輻射類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批發商和經銷商都要向FDA遞交報告。產品報告或產品簡略報告必須在上市前向美國FDA遞交。年度報告應於每年9月1日遞交至FDA,報告需要涵蓋從上壹次報告結束日(6月30日)以後的12個月期間。
(2)非美國公司必須指定壹個美國代理與FDA聯絡。
LED屬於電磁波的壹種,對於輻射類安全,FDA對於部分產品有對應的性能標準,21 CFR 1010至1050。之前FDA對於LED產品沒有特定的性能標準,因此在FDA最初的規定裏,並不要求LED產品遞交產品報告。然而,由於逐漸意識到LED對人體可能存在的潛在危害,FDA於2017年發布了CSMS# 17-000330 - LIGHT-EMITTING DIODE (LED) REPORTING TO FDA,涉及其對燈泡、燈具和其他產品中包含的發光二極管(LED)的監管權限。這些產品會發射可見光輻射,因此被認定為輻射類電子品,並授予FDA監管權限。因此,LED燈在進入美國市場前需要向FDA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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