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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產業的意義

何謂內容產業?為什麽要提出內容產業?

1997年,美國沿用多年的“標準產業分類SIC”被新的“北美產業分類標準NAICS”所替代。新分類系統的壹個重要變化就是設立了壹個全新的二級產業——信息業。這個信息業沒有包括我們通常會想到的計算機等,卻包含了出版業(包括軟件出版)、電影和錄音業、廣播和傳播業、信息服務和數據處理服務業。這個代碼為51的產業群,就是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y)。自數年前接觸和研究知識經濟以來,我就註意到國外關於知識經濟的文獻上常常出現“內容產業”這個詞,但是沒有預計到這個平平淡淡的名詞竟會那樣迅速地掀起洶湧巨瀾。在歐盟的“Info2000計劃”中對內容產業的定義是:那些制造、開發、包裝和銷售信息產品及其服務的企業,其中包括在各種媒介上的印刷品(報紙、書籍、雜誌等);電子出版物(聯機數據庫、音像制品服務,以傳真及光盤為基礎的服務以及電子遊戲等);音像傳播(電視、錄像、廣播和影院),還有壹些定義把部分軟件業(包括課程軟件)也放進去了。這些行業我們並不陌生,它們本來都各有所屬,為什麽要為它們另外戴上“內容產業”這樣壹頂新帽子?原因也許有以下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