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陶瓷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壹切出口陶瓷都必須經過檢驗,符合貿易合同和出口標準規定的方準出口。第三條 出口生產廠必須嚴格按照貿易合同和出口標準進行生產和檢驗,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陶瓷不準出廠。
對每批產品必須設有專職人員檢驗,做好檢驗記錄;包裝要符合標準,產地、品名、等級、商標、生產期、批號等標記和批次要清楚,並按季將檢驗合格單、質量分析按隸屬關系(下同)報送生產主管部門和所在地(下同)商檢局。第四條 出口經營部門要將出口陶瓷的收購或代理出口計劃(包括生產廠名、品名、數量、規格等),送生產主管部門和商檢局。
收購或代理出口時必須嚴格按貿易合同和出口標準,憑檢驗合格單驗收進貨、付款,不合格的不準收購和出口。
出口批次要清楚。發生質量問題和國外提出索賠時,要及時、準確地向生產主管部門和商檢局通報情況,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同研究改進措施。第五條 生產、經營部門要保證出口陶瓷包裝、運輸、倉儲的質量,各環節要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以保證出口陶瓷質量符合要求。第六條 商檢局對出口生產廠進行登記,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
輕工業部、國家建材局的各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經過商檢局認可,對出口陶瓷進行檢驗。第七條 生產主管部門和商檢局***同對出口陶瓷生產的工廠進行考核,並請出口經營部門參加。
考核的主要內容:生產工藝設備、產品質量、質量管理制度及檢驗儀器、檢驗人員素質等。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經考核具備生產出口陶瓷條件,產品質量符合出口要求的工廠,由國家商檢局和輕工部或國家建材局發給出口陶瓷質量許可證,方準生產出口陶瓷,經營部門方準收購出口。
對發證的工廠壹般二年復查壹次或不定期抽查,達不到要求時吊銷質量許可證。第八條 商檢局對列入實施法定檢驗商品種類表內的陶瓷實行分類檢驗管理,並根據質量等變化情況隨時調整管理類別。
對認可的工廠和檢驗員,商檢局會同生產主管部門考核,並發給證件。
甲類:工廠質量保證體系比較完善,產品質量穩定,國外反映較好的產品,商檢局在半年內或連續檢驗五十批產品,批次合格率100%,采取認證的辦法,憑商檢局認可的工廠檢驗員手簽合格單和檢驗原始記錄審核換證放行。
商檢局不定期抽驗,抽驗批數不少於10%。
乙類:工廠有質量管理制度,產品質量壹般穩定,國外無不良反映的產品,商檢局在半年內或連續檢驗五十批產品,批次合格率95%,采取抽驗辦法,商檢局抽驗批數不少於50%,其余憑商檢局認可的工廠檢驗員手簽合格單和檢驗原始記錄審核換證放行。
丙類:工廠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產品質量不夠穩定,國外有反映,質量易出問題的產品,商檢局在規定時間內(壹般為七天)逐批檢驗合格後簽證放行。第九條 凡出口經營部門跨省收購的出口陶瓷,必須由當地商檢局進行檢驗並發給檢驗合格檢定單,口岸商檢局憑此檢驗合格檢定單查驗放行。第十條 商檢局對未列入實施法定檢驗商品種類表的陶瓷要按季度或半年壹次對出口生產廠的產品質量、質量管理及檢驗和經營部門的進貨驗收、出口裝船等,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會同生產、經營主管部門聯合檢查。
監督檢查要做詳細記錄和情況通報。第十壹條 未列入實施法定檢驗商品種類表內的出口陶瓷生產廠,由商檢局認可的工廠檢驗員將手簽合格單和出口質量分析每季度按時報送商檢局。
出口經營部門憑商檢局認可的工廠檢驗員手簽合格單進貨驗收、付款。第十二條 對飲食用陶瓷器鉛、鎘等有害物質溶出量,經商檢局檢驗符合貿易合同和標準規定的實施“安全標誌”。第十三條 對壹貫重視出口陶瓷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對外經濟貿易部、 輕工業部、 國家建材局、國家商檢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