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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婉婷母親犯得什麽罪

就在3月14日的時候,歌手曲婉婷母親張明傑的案子有了新的進展,歷經十余年,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個消息壹出,網友們都大呼大快人心,曲婉婷的母親到底犯了什麽事,讓那麽多人義憤填膺,甚至這個事件還被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改編播出了。

2021年11月17日的時候,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宣判,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濫用職權,單獨受賄人民幣500萬元,與同夥王紹玉***同受賄人民幣9317萬余元,累計億元,將下崗工人用來生活的錢都貪汙走了,自己卻和女兒過起了奢靡的生活。

除此之外,甚至還停掉下崗職工暖氣,差點將566名老百姓逼上絕路,這種惡名昭彰的惡行,難免不讓人感到憤怒。

所以壹審的時候,張明傑就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終身政治權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壹審宣判後張明傑提出了上訴,這個案子才壹拖拖了十余年。

在曲婉婷母親這個案子裏,她犯了法律裏的什麽罪,即將面臨的是什麽樣的處罰,跟著小張律師壹起了解壹下吧。

受賄罪所謂的受賄罪,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財務。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受賄三百萬元以上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曲婉婷的母親張明傑與王紹玉***同受賄合計9817萬元,遠超了三百萬,但法院認定未達到造成極大影響和損失的死刑標準,故而判處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

濫用職權罪在這個案子中,張明傑利用自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徇私舞弊,導致公***財產損失了億元,造成了極大的損害,所以構成了濫用職權罪。根據相關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就是損失達到15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明傑雖然不是什麽大官,但也是國家工作人員,掌管著底層職工的生計。然而她卻利用職務之便,將哈爾冰壹個經營不善的國企原種繁殖場,以6000萬的打包價賣給了壹個註冊資本只有50萬的私人企業,後來又轉給了壹個房地產公司,這個公司後來資金鏈斷裂,老板逃到了美國。

而繁殖場原來的那些員工,也全部被解聘,不過並未拿到應有的福利,有的幹了20年的老職工,也只拿到了2000元的解聘金,更別提那些工齡低的了,有可能壹毛錢都拿不到,生活面臨困難,有不少人因為生活看不到希望而上吊自殺了。

張明傑卻在裏面撈到了不少錢,政府的億征地費,以及職工安置費1100多萬,全部進了她的口袋,用職工們的血汗錢,供養自己的女兒曲婉婷去加拿大讀幾十萬學費的音樂學校,這樣的做法讓人感到非常憤恨和心寒。

總結正所謂壹失足成千古恨,曲婉婷母親為了自己壹時的貪念,害了無數個家庭,也讓自己深陷牢獄之災,就連自己的女兒曲婉婷也因此名聲不好了,為了這些不正當得來的錢,毀掉了自己的職位和聲望,是非常不值當的。

因為張明傑在這個案子中犯了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等兩個罪名,所以在最終裁定中,數罪並罰,合並執行無期徒刑,附加刑剝奪終身政治權利、沒收全部家產。

經過小張律師這壹分析,對於這個案件是否已經清晰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