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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庭的審判程序具體步驟是什麽

法院審判流程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規定(試行)》規定:

開庭審理的程序如下:

(1)書記員查點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是否到齊,宣布法庭註意事項。

審判長宣布法庭的組成人員,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

(2)核對案件事實。

通過對當事人和證人的訊問,檢驗開庭審理前調查的材料是否可靠、準確。訊問時要查明案件的基本情況,抓住事實的關鍵,找出糾紛發生的根源,分清是非責任。

不能到庭的證人的證明材料要當庭宣讀。有鑒定書或現場勘察材料的,要當庭宣布或讓當事人閱看。

(3)核對事實後,應允許當事人充分進行辯論和陳述。允許當事人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允許被告人作最後申辯。如果當事人就事實提出新的問題,不能當庭查對的,可宣布休庭,另行調查處理。

(4)再次進行調解。

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可以調解解決的案件,應再次進行調解。

(5)審訊筆錄的宣讀和簽名。

書記員要認真如實記錄審理過程中的情況。

筆錄要向當事人宣讀或交其閱看。當事人對筆錄提出的意見,如系筆誤,即應改正,不屬筆誤的,可另行記錄在卷。

當事人和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均應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予註明。

擴展資料:

相關補充說明:

宣判時,要向當事人宣布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說明本判決要在上訴期滿無人上訴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特別對判決準予離婚的案件,要說明在上訴期內和壹方提出上訴後、上訴審法院判決前,不得另行結婚。

宣判要制作筆錄,並讓當事人在筆錄或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如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宣判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向當事人宣判,並讓當事人在宣判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註明收到日期。

當事人拒收判決書或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的,應註明原因,並向其講明拒收判決書,逾期不上訴,判決同樣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