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發放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各環節的管理,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長效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公司全體人員。
3、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 第352號)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監總局第1號 令)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河北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文件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
4、工作程序
4.1 采購
(1)物資供應科根據各單位上報防護用品計劃單進行采購。
(2)物資供應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選擇、采購入庫、保管和發放工作,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 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2 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 采購的壹般勞動防護用品應有相應產品合格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三證壹標誌即: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安全標誌。
4.2 驗收
(1)入庫前由物資供應科告知安全技術科、質檢科進行驗收。
(2)安全技術科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要求對所購特種防護用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4.3 保管
(1)物資供應科應指定專人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入庫保管。
(2)勞動防護用品的存放倉庫必須幹燥通風符合存放要求條件。
4.4 發放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嚴格按《關於調整職工勞保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通知》,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進行發放。
(2)凡在我公司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相應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3)勞動防護用品應按公司規定按時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
(4)退休人員不再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病、產假等原因離崗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恢復工作,經安全培訓考核進入生產崗位後,即可享受相應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5) 超出標準的防護用品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副總經理和安全技術科審批後核發。
(6)安全科應備有公用安全帽、工作服等勞動防護用品,備外來參觀、學習、檢查人員臨時借用。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由專人保管。
(7)各單位按發放標準,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采購計劃,報安全技術科審批,嚴禁亂領、隨意亂發等事件發生,壹旦出現將追究其單位領導的責任。
(8)物資供應科根據安全技術科審批的各單位編制的勞保計劃編制采購計劃,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後按程序采購發放。
(9)對於新分配、調入職工及工種變動的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持證明報安全技術科審批並調整計劃,物資供應科根據調整後的計劃采購。
4.5 使用
(1)公司各部門有責任教育和監督所轄員工按照勞動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和處罰仍不按規定佩戴為蓄意違章,因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2)基層各單位要建立並妥善保管個人勞保領用卡,按時記錄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辦理調、轉崗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3)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相應勞動防護用品。
(4)各部門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建立維護保養臺帳,由專人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期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要進行必要的檢查。
4.6 更換、報廢
(1)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予以報廢。
(2)防護用品(如安全帶、防毒面具、安全帽等)在使用中出現破損或超過使用期限,要以舊換新,方可領用。
4.7 其它管理
(1)安全科負責監督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和使用情況。
(2)工會應監督檢查勞動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不定期征求員工代表的意見,及時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
(3)財務科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按規定合理提取的使用。
5、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