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亡社保如何賠償標準
社會保障只能在社會保障規定的補償範圍內,按壹定比例補償因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因突發疾病或者重大事故直接死亡的,在此期間不發生醫療費用,也不能取得社會保險金。交通事故死亡、醫療事故死亡、溺水死亡等意外死亡,取得賠償的,社會保險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死亡的,按照疾病死亡的處理辦法,辦理社會保險。支付喪葬費,扶養直系親屬的,發給壹次性撫恤金。個人帳戶中的養老保險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只有工傷保險才能得到補償。
意外死亡社保處理的情形:
1、參保人未到退休年齡去世:參保人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已經身故,社保中養老保險個人繳存部分及利息可以壹次性退還給死者的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並且身故前的醫療費用也可以直接報銷。
2、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去世:參保人在達到退休年齡後意外身故,養老保險中個人繳費部分與利息的余額減去過去已領部分後,可以壹次性退還給死者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死者直系親屬可以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
綜上所述:
參保人員意外死亡,可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賠償給其遺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其中喪葬補助金壹般是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而撫恤金則按職工月工資的壹定比例來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壹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