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糾紛引發的原因
在現實生活中,引起建築工程工期糾紛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對工期的約定不符合實際,不符合規律。對於建築工程項目工期的長短主要取決於工程量的大小、工程等級以及承包方的綜合實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壹些建築承包企業為了能夠攬到工程,會常用以段工期來取勝。但是建築承包方對客觀因素並未做出充分的考慮。導致雙方約定的工期本身就存在極大的不合理性,實際履行起來就難免產生糾紛。2、工程承包方的綜合實力欠缺工程承包方的綜合實力不足,主要表現在施工管理上和技術水平兩方面。這兩方面都跟不上工程進度的需要,會使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期難以切實保證。3、建設發包方沒有按約提供施工必須的勘察、設計條件或者提供的資料不夠準確,也會造成建築工程的延期交付,並引發糾紛。4、建設發包方不能按約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等,也是施工企業不能按約交付並導致糾紛的原因。由於不同的原因所導致的工程工期延誤,其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及承擔主體是各不相同的。為此,我國法律法規對此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壹、《合同法》有關工程工期可能引起索賠的規定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2、《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查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壹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4、《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5、《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對有關工程工期可能引起索賠的規定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八條關於發包人未能完成其義務,造成延誤,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規定: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壹條關於發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遲工作的規定: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二條關於因發包人原因暫停施工的規定: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三條關於工期延誤的規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壹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承包人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小編提醒,建設工程的工期長短和建設工程能否如期完成,對於合同雙方的利益影響是非常大的。並且還直接影響到其他壹系列的合同是否能順利履行。因此,建築工程的工期是十分重要的。以上是建築工程工期糾紛原因評析以及索賠規定,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