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2008修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通知電力設施管理單位。
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安全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區第八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區:
(壹)發電廠、變電所、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所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道路、鐵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裝置、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發電廠(站)專用的輸水、輸油、沖灰管道的保護區為兩側各1.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範圍:
(壹)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誌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標誌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壹)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在壹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0千伏 5米
5千伏--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 1米
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 4米
500千伏 5米
220千伏 8.5米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第十壹條 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組織電力設施產權單位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壹)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誌:
1.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2.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3.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4.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二)地下電纜鋪設後,應設立永久性標誌,並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第十二條 按照專業護線和群眾護線相結合的原則,做好護線工作。
電力線路設施管理單位應與沿線單位和群眾護線組織簽訂護線責任書,明確責任,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酬。
護線人員由電力營理部門組織培訓,發給《護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