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決定書應該怎麽寫?
法律分析: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被處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違法事實和證據;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申請復審、復核的途徑和期限;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四十五條 決定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制作政務處分決定書。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被處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三)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四)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申請復審、復核的途徑和期限;(五)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六條 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分人和被處分人所在機關、單位,並在壹定範圍內宣布。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後,監察機關應當根據被處分人的具體身份書面告知相關的機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