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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是失信人員嗎

限制高消費令不等於就納入了失信的人,這是要分實際情況的;

失信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具體內容:

(壹)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出租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星級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遊、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範疇。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的民辦高校。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準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限制高消費令政策的出臺,對社會上的失信人員進行了嚴厲的打擊,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老賴或者失信人員對相關經濟失信問題不重視,導致對國家或者個人的經濟財產產生了嚴重的侵害,相關政策的出臺,對有效控制和打擊失信人員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五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