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毀大沽炮臺是哪個條約
清光緒二十七年清政府簽《辛醜條約》,拆毀大沽炮臺,僅余遺址,唯有南岸“海”字中炮臺,上磚下石建築,內部三合土夯實,還保存完好,為近代列強侵華與中華民族抗禦外侮鐵證。
建築特色
清嘉慶二十壹年(1816年),清政府在大沽口南北兩岸各建壹座圓型炮臺。炮臺內用木料,外用青磚砌成,白灰灌漿非常堅固。高度約為壹丈五尺,寬九尺,進深六尺。至清道光二十壹年(1841年)已建成大炮臺五座、土炮臺12座、土壘13座,組成了大沽炮臺群。
清鹹豐八年(1858年),僧格林沁作為欽差大臣鎮守大沽口,對炮臺進行全面整修,***建炮臺5座,其中3座在南岸,2座在北岸,分別以“威”、“震”、“海”、“門”、“高”五字命名。現保存較好的是“威”字南炮臺和“海”字老炮臺兩座遺址,其他炮臺已蕩然無存。
大沽口炮臺北岸石壁之上的炮臺,稱“石頭縫炮臺”。每座炮臺設大炮3門,另有小炮臺25座。炮臺用木材和青磚砌成後,外用二尺多厚的三合土砸實,炮彈打在炮臺上只能打壹個淺洞,避免了磚石飛濺而帶來的危險。
炮臺高度達到了三至五丈,寬度和厚度也有所增加,在外形上出現了方、圓兩大類型。
《辛醜條約》有中文、法文兩種文本,以法文本為準,***有12款,另加19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
(1)中國對各國賠款4.5億兩白銀,價息合計超過9.8億兩白銀,並以關稅和鹽稅等作抵押;
(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在界內居住;
(3)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臺,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紮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
(4)外國認為各個通商章程中應修之處或其他應辦的通商事項,清政府概允商議;懲辦“首禍諸臣”;
(5)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清政府對德、日道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