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城中村改造政策
法律分析: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區範圍內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實施。
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農業、市政、房地產、民政、公安、發展計劃、財政、審計、勞動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城中村改造實行統壹規劃、統壹政策、綜合開發、分步實施的原則,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及投資者的利益。
法律依據:《鄭州市城中村改造規定(試行)》
第六條 城中村轉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體制轉變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體制。
轉制後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體制統壹規劃、建設、管理。
第七條 城中村的集體土地依法全部轉為國有土地,村民由農業戶口轉為居民戶口。
第八條 列入改造範圍內的城中村撤銷村民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就近劃歸城市街道辦事處,或根據管理需要設立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中村轉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壞農村集體資產。
城中村轉制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應堅持下列原則:
(壹)充分尊重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意願和權利,保障全體成員有效行使對集體資產處置的決策權、監督權;
(二)堅持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兼顧長遠發展和近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