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確認15項請求中的7項具有管轄權。問菲律賓提出哪15項請求?確認哪
(1) 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性權利,如菲律賓壹樣,不能超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允許的範圍;
(2) 中國主張的對“九段線”範圍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在超過《公約》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體限制的範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黃巖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4) 美濟礁, 仁愛礁 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並且為不能夠通過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 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壹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但是它們的低潮線可能可以作為分別測量鴻庥島和景宏島的領海寬度的基線;
(7) 赤瓜礁, 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8) 中國非法地幹擾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9) 中國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國民和船只開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
(10) 通過幹擾其在黃巖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中國非法地阻止了菲律賓漁民尋求生計;
(11) 中國在黃巖島和仁愛礁違反了《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12) 中國對美濟礁的占領和建造活動:違反了《公約》關於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規定; 違反了中國在《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試圖據為己有的違法行為;
(13) 中國危險地操作其執法船只給在黃巖島附近航行的菲律賓船只造成嚴重碰撞危險的行為違反了其在《公約》下的義務;
(14) 自從2013年1月仲裁開始,中國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爭端,包括:幹擾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權利;阻止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輪換和補充;危害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國應當停止進壹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
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15項仲裁請求中的3、4、6、7、10、11、13項具有管轄權,保留其它項請求至審議實體問題階段再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