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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郵稅是什麽意思

行郵稅是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的簡稱,是海關對個人攜帶、郵遞進境的物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合並征收的進口稅。

由於其中包含了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故也為對個人非貿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工商稅收的總稱。

課稅對象包括入境旅客、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的應稅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饋贈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個人物品等。

行郵稅的其主要特點為:

1、需要納稅的是進境物品;

2、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合二為壹;

3、設有單獨的稅率表,根據物品類別的劃分設有相應的單壹的進口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壹)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準進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準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第五十七條 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征進口稅。

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

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規定按貨物征稅的進境物品,按照本條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征收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