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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地區降級標準

如果出現1例病例時劃定為中風險地區;連續14天內發生不超過10例確診病例,或1起聚集性疫情(指14天內在學校、居民小區、工廠、自然村、醫療機構等小範圍內發現5例及以上病例)的區域仍劃定為中風險地區。如果14天內出現超過10例確診病例或發生2起及以上聚集性疫情時,則調整為高風險地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