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 執法 需要提供執法證據及證件麽
這個法律上的東西在我們實際生活中是很難實現的,法律上壹人為私,二人為公,任何行政執法都要求有兩人以上,而且根據法律是不允許臨時工執法的,對於任何行政處罰都必須要有行政處罰通知書,法律上對公權利還是有很多限制的,但是實際生活中難實現的原因跟我們民族的傳統有關,首先是執法人員素質不高,而且權力本位,還有更重要的壹點就是我們全民的法律素質不高,絕大多數人遇到非法行政執法不運用法律賦予的救濟手段,如果全國所有的遭遇這種情況的人都運用法律途徑救濟自己的權利,妳可以想像整個社會是什 麽樣子 首先行政機關所有人天天忙不完的行政復議,法院天天忙不完的行政訴訟,執法人員必然不會那麽明目張膽了,個人認為現在最大的問題還出在我們自身上,遭遇不法行為首先自己就認可了,認為不法行為是應該的,自己不救濟自己,世界上沒人會救濟妳,現在社會在發展,我們國民的素質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還不夠,現在社會信息化,公民素質提高不可逆了,總有壹天每個合法權利受侵害的公民都會通過合法手段去救濟自己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