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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原總經理劉自力為何會獲刑11年半?

因為以權謀私。2008年至2018年,劉自力利用擔任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獲得茅臺酒經營權、批準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計折合人民幣1854.7762萬元,其中人民幣1772.1501萬元、美元10萬元、英鎊2.3萬元。8月24日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半。

2019月9月20日,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涉嫌受賄壹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黔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8月24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百萬元;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壹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擴展資料

茅臺集團腐敗問題屢禁不止

自2019年5月茅臺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袁仁國被通報“雙開”至今,茅臺集團及其子公司已有至少13名高管被查。

事實上,在袁仁國被查處前,茅臺集團已有多名前高管落馬判刑,包括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喬洪,茅臺集團原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房國興,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譚定華等。

茅臺集團是貴州的財稅大戶。2018年,茅臺集團實現稅收380億元,上繳稅款約占貴州省稅收總額的14%。記者了解到,以前由於擔心影響財政收入,對於茅臺暴露出的問題,應對性措施多、根本性措施少,不願、不敢觸及深層矛盾,未能動真碰硬。

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前,黨政機關曾是茅臺酒銷售的主要關系渠道之壹。茅臺集團在確定經銷商過程中,主要看經銷商跟當地黨政機關是否熟悉、是否有關系和背景。此外,茅臺集團還曾熱衷推出各種各樣的特供酒、紀念酒、定制酒,刺激特需市場、特定群體的畸形需求,“喝的不買、買的不喝”,這些都助長了企業的不正之風。

北晚新視覺網—茅臺原總經理劉自力獲刑11年半,深挖茅臺問題,為何始終禁而未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