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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導彈誤射案宣判,是否與技術質量有關?

雄三導彈誤射案9月30日上午宣判。

根據宣判,中尉兵器長許博為按照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2個月,射控士官長陳銘修按照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導彈中士高嘉駿按照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6月。檢方當時認定,艦長林伯澤因離艦參加公務會議,獲不起訴。檢方認定全案過失意外,並沒有任何陰謀或不法動機,也不涉及雄三導彈技術質量問題。

據報道,雄風三型導彈擊中“翔利升號”漁船釀成1死3傷,因涉及“防務機密”,高雄檢方2016年8月29日偵結起訴,僅就起訴書摘要部分內容為新聞稿說明,起訴書不對外公開。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也因涉及防務機密,不公開審判。

臺灣“雄三導彈誤射案”發生在2016年7月1日,金江艦準備實施甲級操演測考,上午6點,射控士官長陳銘修指示賴姓下士向中尉兵器長許博為領取4支火線安全接頭,陳明知艦上只配備2具防止導彈發射的測試訓練仿真器(俗稱TTS),僅將2支火線接在1、2號導彈的TTS上,另2支火線竟直接接到3、4號導彈,導致3、4號導彈沒有阻飛機制。

檢方發現,陳銘修與導彈中士高嘉駿為測試導彈回路狀態,壹開始就選擇“作戰模式”檢測。其間導彈控制臺上TTS面板壹度出現異狀,兩人排除故障重新測試,確認導彈回路正常,可完成選彈、發射程序後,陳隨即離開戰情室5至7分鐘,向副艦長報告進度並喝水。

上午8點14分,高嘉駿求好心切想再演練壹次,違規在無長官督導下,獨自操作導彈操控系統,但他未註意到系統仍處“作戰模式”、火線尚未卸下,壹時誤選“雙發模式”,同時擊發1、3號導彈,1號導彈被TTS阻飛,但沒TTS阻擋的3號導彈順利升空。

導彈原設定攻擊目標澎湖海域,發射後尋標器選中在該海域作業漁船“翔利升號”,漁船船身非金屬制不夠堅硬,導彈無法引爆,貫穿駕駛艙,導致船長黃文忠死亡,3名船員受傷,雄三導彈落海損壞。

船長黃文忠家屬向臺海軍司令部請求臺當局賠償,雙方經協議去年11月臺行政部門核定賠償黃文忠遺眷3484萬元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