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法律規則
1.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組成。
所謂假定條件,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什麽時間、空間、對什麽人適用以及在什麽情境下法律規則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1)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2)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
所謂行為模式,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或範型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概括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分為三種:(1)可為模式;(2)應為模式;(3)勿為模式。行為模式處於核心地位。
所謂法律後果,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法律後果又分為兩種:法 律教育網(1)合法後果,又稱肯定式的法律後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後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保護、許可或獎勵。(2)違法後果,又稱否定式的法律後果,是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不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後果,它表現為法律規則對人們行為的制裁、不予保護、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復、補償等。
2.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的關系
法律條文是表現法律規則的形式;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所要表現的內容。法 律教育網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的關系壹般是對應的。
但是我們在法律條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規則的情況是不同的,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類突出的情形:
1.壹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
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
3.壹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或其要素。
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幹要素。
3.法律規則的分類
按照法律規則的內容規定不同,分為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所謂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壹定行為或不做壹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有的規則既是權利性規則又是義務性規則,如教育權。
所謂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法律 教育網即有關人們應當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它也分為兩種:(1)命令性規則(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2)禁止性規則。
按照規則的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法律條文中規定的絕大多數法律規則屬於此種規則。
所謂委任性規則,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法 律教育網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如……依本法另行規定。
所謂準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規則。如適用……規定。
授權性法律規則主要針對公民、自然人的,委任性法律規則主要針對國家機關、機構的;授權性規則規定公民可以享受,可以不享受權利,有選擇性,委任性規則是委托某個機關去做,沒有選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