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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特大爆炸案壹審宣判,該事件的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江蘇響水特大爆炸事故壹審公開宣判,事件的責任劃分非常清晰,不能的崗位負責人有不同的判罰結果。對七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此外還有集團原任和仙人董事長,總經理,安全總監,安全科科長,安全員等等依法判處了九年至壹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壹、化工廠爆炸,引起了各部門的高度重視。

去年3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內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調查得知,是因為長期違法儲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後來導致自燃,燃燒後引起硝化廢料的爆炸。在這場爆炸事故中,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

二、對七個單位和53個被告人依法處罰。

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響水縣,射陽縣,濱海縣等七個基層人民法院,對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特大爆炸事故所涉及到了22起刑事案件進行壹審公開宣判,對七個被告單位和53個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涉及到非法存貯危險物質,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等多個判決。

三、不同的崗位職責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判處倪家巷集團罰金2000萬元,對集團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嶽忠、倪成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總監耿宏、安全科科長蔣和5名安全員,以及當地裝卸服務部經營人被判處九年至壹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