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憲法和歐盟憲法條約!
2007年10月歐盟高峰會議通過了《裏斯本條約》,該條約被視為“簡化版的《歐盟憲法條約》”。
所謂“歐洲憲法”,規範的說法是《歐盟憲法條約》 其中既有
憲法又有條約。憲法用於國內,對國體和政體進行規定;而條約適用於國與國之間,約束國家間關系。《歐盟憲法條約》就其實質而言,不是憲法,而是條約。之所以加上憲法兩個字,只是為了表明歐洲建設的決心和魄力以及對大歐洲聯合的追求。
無論是《歐盟憲法條約》,還是簡化版的《裏斯本條約》,其主要內容都圍繞著對歐盟機構和權力的安排進行新的調整,以便適應“東擴”後歐盟的有效運行,並沒有涉及到改變歐盟作為國際組織的根本特性。
當然,從具體內容上看,《歐盟憲法條約》在兩方面具有類似“準憲法特性”。壹是《歐盟憲法條約》對以前的《羅馬條約》和《歐洲聯盟條約》的文本進行了歸並,使其成為壹部大法;二是確定了具有象征意義的盟歌和盟旗等。
但《裏斯本條約》對《歐盟憲法條約》的最主要修改之處,就在於它對以前的法律文本進行增補而不是合並,同時舍棄盟歌和盟旗,從而拋棄了“憲法”的虛假幌子,恢復了“條約”的本來面目。《裏斯本條約》通過後,歐盟仍在全方位地推進壹體化,特別是在安全防務和司法內政領域的壹體化成了新的亮點。
憲法又有條約。憲法用於國內,對國體和政體進行規定;而條約適用於國與國之間,約束國家間關系。《歐盟憲法條約》就其實質而言,不是憲法,而是條約。之所以加上憲法兩個字,只是為了表明歐洲建設的決心和魄力以及對大歐洲聯合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