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值儲蓄存單該不該兌現
“24年存單毫無疑問是有效的合同,銀行應當盡快全額兌付儲戶的本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明確表示。
劉俊海認為,無論是依據1986年的民法通則,還是1999年的合同法,該儲蓄合同都是有效的。當年央行叫停的規定只是具有行政指導作用的部門規章,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而且,央行的通知發布於1989年10月,而丹江口那對夫妻的保值儲蓄辦理於1989年9月,即使新頒布的法律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更何況,銀行通知本身不是法律與行政法規。
“銀行和儲戶之間是民事合同關系,紅頭文件再大也不能對抗民事法律和民事關系。”劉俊海強調,壹張小小的存單背後隱藏著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銀行作為債務人和儲戶存在合同關系,儲蓄合同關系本身就是壹個債權債務關系。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壹定要充分尊重合同與合同法的權威,真正敬畏與保護金融債權。
“如果銀行堅持不履約,那麽金融機構的誠信度與公信力將蕩然無存。社會公眾之所以高度關註這個事件,主要是因為對於現在手裏拿著存折的廣大金融消費者來說,他們會擔心自己存在銀行的錢沒有保障,20年後銀行說失效就失效。這次事件應當成為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中的重要標桿案例,可以倒逼金融機構從不誠信走向誠信。”劉俊海說。
劉俊海認為,契約嚴守和物權神聖是市場經濟的兩大法律基石。他認為,相關銀行應盡快向消費者賠禮道歉,並把承諾的款項及時、全額兌付。“壹分錢也不能少。否則,此類事件會嚴重影響我國金融機構公信力和社會形象,進而影響儲戶積極性,最終影響銀行的攬儲業績。建議銀監會在必要時提供相應的行政指導與督察。”劉俊海說。
不過,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則具體分析認為,24年保值儲蓄存單是有效合同沒有爭議,但有效合同也有壹個實際履行問題。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十分常見。
“法律明文規定,合同簽訂後因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如果是因為當事人的個人原因,應當向對方當事人予以賠償;如果是由於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不能,可以不承擔賠償。銀行目前主張履行合同違反行業規定,是違規行為而拒絕履行合同,顯然不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不能,應當給予儲戶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