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湧案
最高人民法院極少公開開庭審理刑事案件,之前只有公開審理過“四人幫”案,那是最高院直接進行壹審的案件。而作為壹件普通的刑事案件,由最高院提審,劉湧案首開建國以來之先河。
1956年4月,我國決定分別在沈陽和太原兩地設立特別軍事法庭,開庭審判45名日本乙、丙級戰犯。沈陽是這次審判的主審地。審判人員由國家最高檢察院指定。主審人員由國家最高法院審判庭庭長、最高軍事法庭庭長等人員組成。
新中國對日戰犯的審判人員均為國家最高法院、檢察院等機構人員組成,而最高級別組成人員是否就是該級別的法院審判?但是,特別法庭又不屬於地方法院。而且,該審判又是終審判決,因此,該特別法庭被認為是最高院壹審案件應該是符合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