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隔離制度的簡介
資本主義國家對白色人種和有色人種、歐洲人和非歐洲人等種族集團強制實行的分離。又譯種族分隔、種族分離。
種族隔離大體可分為兩種:①人身隔離或制度隔離。在社會生活各領域,通過建立各個種族集團的平行機關或有色人種的專門部門所實行的分離。如禁止有色人種和白色人種同讀壹個學校,同住壹個房間,同上壹個教堂,同葬壹個墓地等。②地域隔離。對壹定的種族集團在指定地域內實行的分離。如建立保留地、黑人區、猶太區等。兩種隔離壹般被結合並用。1973年11月3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宣布:種族隔離違反國際法原則,特別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對國際和平和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是危害人類的罪行。凡是有種族隔離行為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即為犯罪。締約國承擔義務,禁止、預防並懲治犯有這種罪行的人。
種族隔離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為開端。由於廣泛的使用而被執政的南非國家黨(National Party)予以強化。接受差別待遇的黑人有2500萬人,印度人約有90萬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萬人。南非***和國的政府說法是:“南非***和國是壹個多種族國家,各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習俗皆有所不同,言語也有所差別。讓各民族各自發展,並不是種族隔離,而是各自發展。”但是明顯的白人掌握政治經濟的權力,有色人種成為廉價勞動力的來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擁有的農場工作,但是只拿到白人十分之壹的工資,而且工資通常無法養家;也有不少黑人失業。
種族隔離的法律分類以四種人為分類:白人、有色人種、印度人與黑人。其中的日本人與華人被視為與白人同等級。其內容包括如下:原住民土地法與“家園政策”——1971年開始將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和國13%的邊陲地帶的十個“國”並給予自治權,目標是使其獨立;移居的這些“國”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國”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經濟的優越地位。而且南非***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扶植溫達、希斯凱、川斯凱與波布納等四個“國”獨立,但沒有被國際所承認。隔離設施法——公***場合的坐位與使用以白人與非白人作為差別。 集團地區法——以人種作為居住地區的限制;混種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背德法——對於戀愛行為的限制與懲罰;其他在醫療、宗教、就職等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