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長操縱自家股價獲利8500萬,證監會是如何處罰的?
證監會對他的處罰是處於5.1億元的處罰,而這個處罰是根據他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沒壹罰5的壹個處罰,而這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給廣大公司壹個不要以身試法。而這件事情是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典型違法案例中的壹起。證明被罰款的董事長是浙江溫州人,他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控制了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這時候他們就被證監會進行了行政處罰。因為他們涉及操盤手操縱公司的股價而受到了證監會當時的調查。
他們的操縱股價的手段非常復雜,具體來說就是通過不斷的利好消息,再配合壹些二級市場的交易來拉擡股票的價格。而且還宣布壹些收購的信息和壹些基金業務裏面有利好的消息,這樣的話能達到拉擡股價的效果。當股價拉擡之後,它就自行開始減持,而在減持的過程之中也不斷地再發出更好的消息來維持當前的股價,這樣的話自己就可以逐漸地減倉賣出。最後經過他的操作,股價壹直高漲。7.79元人民幣漲到24.15元人民幣期間不到壹年時間,但是累計上漲已經達到了210%是壹個非常恐怖的數字。然後他自己也從中獲利了8500元人民幣。
壹般來說操縱股價有個要點,第1個它是要集中資金持續的買入以達到壹個拉升的效果,第二是利用資金的優勢不斷地把股價拉升到漲停的情路,第3個就是在漲停的時候把底買入來維持當前的股價,第四之前在交易日的時候,大規模的把申報全部撤銷,然後全部賣出。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好好經營做非法的道路,不從事自己的主行業的話,那麽最後沒落是遲早的事情,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未被抓到了,其實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檢都發布了,對於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而這個司法解釋是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的犯罪的壹些構成要件和他們的量刑標準都有壹個詳細的細化和詳細的明確,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刑事責任來追究操縱股價的人,也讓他們付出了高昂的成本,進壹步維護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大家壹個良好的交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