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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權力的第四種權力

“第四等級”(Fourth Estate)或“第四種權力”(Fourth Power),是歐美西方社會對於新聞媒體在社會中地位的表述,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這三種權力之外壹種獨立的社會力量,其社會職能是“監法”,即對上述三種社會權力進行輿論監督,以保證這三種權力的運作透明,以及社會肌體的健康運行。

就觀念緣起而言,無論哪種表述,都與新聞媒體獨立自主的社會地位有關。沒有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之外的特殊地位,實施“監法”就是壹句空話。而新聞媒體獲得這種權力的合法性來源,就是新聞自由的思想。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第四種權力”是“新聞自由”思想之子。

它表明,自由主義思想在歐洲占據了統治地位。1789年6月27日,法國國民議會成立,決定仿效美國各州的做法,在新憲法正文前附壹份公民權利的宣言,並在其中宣布言論出版自由。7月6日,國民議會制憲委員會成立,立即著手審議部分代表提交的各種人權宣言草案。7月14日,法國大革命爆發,國民議會又組成新的制憲委員會,決定加快草案審議工作,對言論自由問題,

其最終表述為:

無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對濫用法律規定情況下的這種自由負責。

近年來,隨著網絡傳播技術的迅猛發展,及網民群體的擴大,壹種有異於“第四種權力”的新的媒介權力形式——“第五種權力”也順勢崛起,迅速成長。所謂“第五種權力”,是指相對於“第四種權力”的依托於各種網絡平臺的網民輿論權,或網絡話語權。目前,在中國,這種權力已在逐步走向成熟,並在媒介獨立、輿論監督方面發揮主要作用,補充了“第四種權力”之不足,從而促進了社會進步。或者可以說,就“傳統”的新聞傳播、輿論監督而言,正在悄然發生著壹種“權力轉移”的變化。簡言之,就是以往傳統的新聞媒體才具有的輿論監督的權力,正在向網絡輿論或網絡話語權悄然轉移。如果說“第四種權力”是新聞自由之子的話,那麽“第五種權力”就是信息自由之子,其自由天性是由於其獨特的任何人、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的參與、表達與互動這壹媒體特征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