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認定標準
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如下:1、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2、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3、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劃分方法
壹、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基礎,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壹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11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1〕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