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規制的四種壟斷行為
法律分析:反壟斷行為有四類,其壹是壟斷協議,即幾個企業結成聯盟對某壹市場的價格等進行控制; 其二是對市場優勢的濫用,即市場占有率超過壹定比例的企業濫用優勢壓制競爭,目前的草案對這種市場份額的規定是,壹家企業的市場占有率超過二分之壹、兩家企業超過三分之二、三家企業超過四分之三; 另外兩種則是企業合並造成的經濟力量過度集中和行政壟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