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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5-2007,通用矽酸鹽水泥_哪些是通用矽酸鹽水泥

前言

本標準第7.1、7.3.1、7.3.2、7.3.3、8.4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與歐洲水泥標準ENV197-1:2000《通用波特蘭水泥》的壹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GB1344-1999《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GB12958-1999《復合矽酸鹽水泥》三個標準。

與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標準主要變化如下:全文強制改為條文強制;

增加了通用矽酸鹽水泥的定義;

將各品種水泥的定義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

將組分與材料合並為壹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

普通矽酸鹽水泥中“摻活性混合材料時,最大摻量不超過15%,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5%的窯灰或不超過水泥質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來代替”改為“活性混合材料摻加量為>5%且≤20%,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第5.2.4條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過水泥質量5%且符合本標準第5.2.5條的窯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條,本版第5.1條);

——將礦渣矽酸鹽水泥中礦渣摻加量由“20%~70%”改為“>20%且≤70%”,並分為A型和B型。A型礦渣摻量>20%且≤50%,代號P.S.A;

B型礦渣摻量>50%且≤70%,代號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條,本版第5.1條);

——將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中火山灰質混合材料摻量由“20%~50%”改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條,本版第5.1條);

——將復合矽酸鹽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由“應大於15%,但不超過50%”改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條);

——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爐礦渣粉(本版第5.2.3、5.2.4條);

——取消了復合矽酸鹽水泥中允許摻加粒化精煉鉻鐵渣、粒化增鈣液態渣、粒化碳素鉻鐵渣、粒化高爐鈦礦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錄A新開辟的混合材料,並將附錄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條和附錄A);

——增加了M類混合石膏,取消了A類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條);

——助磨劑允許摻量由“不超過水泥質量的1%”改為“不超過水泥質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條,本版第5.2.6條);

——普通水泥強度等級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

——將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和復合矽酸鹽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鎂含量”改為“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不大於6.0%,並加註b說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鎂含量大於6.0%時,應進行水泥壓蒸試驗並合格’;

P.S.B型無要求。(原版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6.1條,本版第7.1條);

——增加了氯離子限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離子含量不大於0.06%(本版第7.1條);

——將各強度等級的普通矽酸鹽水泥的強度指標改為和矽酸鹽水泥壹致,將各強度等級復合矽酸鹽水泥的強度指標改為和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壹致(原版GB12958-1999中第6.6條,本版第7.3.3條);

——增加了45μm方孔篩篩余不大於30%作為選擇性指標(本版第7.3.4條);

——增加了選擇水泥組分試驗方法的原則和定期校核要求(本版第8.1條);

——將“按0.50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於180mm來確定用水量”的規定的適用水泥品種擴大為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復合矽酸鹽水泥和摻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普通矽酸鹽水泥(原版GB1344-1999第7.5條,本版第8.5條);

——編號與取樣中增加了年生產能力“200×104t以上”的級別,即:200×104t以上,不超過4000t為壹個編號;

將“120萬噸以上,不超過1200噸為壹個編號”改為“120×104t~200×104t,不超過2400t為壹個編號”(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1條,本版第9.1條);

——將“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強度等級,其余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改為“經確認水泥各項技術指標及包裝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2條,本版第9.2條);

——增加了出廠檢驗項目(本版第9.3條);

——取消了廢品判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3條);

——不合格品判定中取消了細度和混合材料摻加量的規定,將判定規則改為“檢驗結果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技術要求為合格品。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中任何壹項技術要求為不合格品。(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3.2條,本版第9.4.1、9.4.2條);

——檢驗報告中增加了“合同約定的其他技術要求”(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4條,本版第9.5條);

——交貨與驗收中增加了“安定性仲裁檢驗時,應在取樣之日起10d以內完成”(本版第9.6.2條);

——包裝標誌中將“且應不少於標誌質量的98%”改為“且應不少於標誌質量的99%”(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1條,本版第10.1條);

——包裝標誌中將“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和復合矽酸鹽水泥包裝袋的兩側印刷采用黑色”改為“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和復合矽酸鹽水泥包裝袋的兩側印刷采用黑色或藍色”(原版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2條,本版第10.2條)。

本標準由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84)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叢林集團、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雲南國資水泥紅河有限公司、雲南國資水泥昆明有限公司、合肥水泥設計院、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山東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站、上海市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築材料工業技術情報研究所、冠魯集團山東萬利水泥有限公司、唐山隆豐水泥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顏碧蘭、江麗珍、肖忠明、劉晨、張秋英、陳萍、霍春明、席勁松、宋立春、王昕、郭俊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情況為

-GB175-1956、GB175-1962、GB175-1977、GB175-1985、GB175-1992、GB175-1999;

-GB1344-1956、GB1344-1962、GB1344-1977、GB1344-1985、GB1344-1992、GB1344-1999;

-GB12958-1981、GB12958-1991、GB12958-1999。

通用矽酸鹽水泥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通用矽酸鹽水泥的定義與分類、組分與材料、強度等級、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誌、運輸與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於通用矽酸鹽水泥。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17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GB/T176-1996,eqv ISO680:1990)

GB/T203 用於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

GB/T750 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GB/T1345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篩析法)

GB/T1346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GB/T1346-2001,eqv ISO9597:1989)

GB/T1596 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2419 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GB/T2847 用於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GB/T5483 石膏和硬石膏

GB/T8074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勃氏法)

GB9774 水泥包裝袋

GB12573 水泥取樣方法

GB/T12960 水泥組分的定量測定

GB/T17671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GB/T17671-1999,idt ISO679:1989)

GB/T18046 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

JC/T420 水泥原料中氯離子的化學分析方法

JC/T667 水泥助磨劑

JC/T742 摻入水泥中的回轉窯窯灰

3 定義與分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通用矽酸鹽水泥 Common Portland Cement

以矽酸鹽水泥熟料和適量的石膏、及規定的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

4 4 分類

本標準規定的通用矽酸鹽水泥按混合材料的品種和摻量分為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和復合矽酸鹽水泥。各品種的組分和代號應符合5.1的規定。

5 組分與材料

5.1 組分

通用矽酸鹽水泥的組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

品種 代號

組 分

熟料+石膏 粒化高爐

礦渣 火山灰質

混合材料 粉煤灰 石灰石

矽酸鹽水泥 P·I 100 - - - -

P·Ⅱ ≥95 ≤5 - - -

≥95 - - - ≤5

普通矽酸鹽水泥 P·O ≥80且5且≤20a -

礦渣矽酸鹽水泥 P·S·A ≥50且20且≤50b - - -

P·S·B ≥30且50且≤70b - - -

火山灰質矽酸鹽

水泥 P·P ≥60且20且≤40c - -

粉煤灰矽酸鹽水泥 P·F ≥60且20且≤40d -

復合矽酸鹽水泥 P·C ≥50且20且≤50e

a本組分材料為符合本標準5.2.3的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過水泥質量5%且符合本標準5.2.5的窯灰代替。

b本組分材料為符合GB/T203或GB/T18046的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第5.2.3條的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標準第5.2.4條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標準第5.2.5條的窯灰中的任壹種材料代替。

c本組分材料為符合GB/T2847的活性混合材料。

d本組分材料為符合GB/T1596的活性混合材料。

e本組分材料為由兩種(含)以上符合本標準第5.2.3條的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合本標準第5.2.4條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組成,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第5.2.5條的窯灰代替。摻礦渣時混合材料摻量不得與礦渣矽酸鹽水泥重復。

5.2 材料

5.2.1 矽酸鹽水泥熟料

由主要含CaO、SiO2、Al2O3、Fe2O3的原料,按適當比例磨成細粉燒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矽酸鈣為主要礦物成分的水硬性膠凝物質。其中矽酸鈣礦物不小於66%,氧化鈣和氧化矽質量比不小於2.0。

5.2.2 石膏

5.2.1.1 天然石膏:應符合GB/T 5483中規定的G類或M類二級(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

5.2.1.2 工業副產石膏:以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工業副產物。采用前應經過試驗證明對水泥性能無害。

5.2.3 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標準要求的粒化高爐礦渣、粒化高爐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5.2.4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標分別低於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標準要求的粒化高爐礦渣、粒化高爐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石灰石和砂巖,其中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應不大於2.5%。

5.2.5窯灰

符合JC/T742的規定。

5.2.6 助磨劑

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助磨劑,其加入量應不大於水泥質量的0.5%,助磨劑應符合JC/T667的規定。

6 強度等級

6.1 矽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個等級。

6.2 普通矽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42.5、42.5R、52.5、52.5R四個等級。

6.3 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復合矽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個等級。

7 技術要求

7.1 化學指標

化學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

品種 代號

不溶物

(質量分數) 燒失量

(質量分數) 三氧化硫

(質量分數) 氧化鎂

(質量分數) 氯離子

(質量分數)

矽酸鹽水泥 P·I ≤0.75 ≤3.0

≤3.5

≤5.0a

≤0.06c

P·Ⅱ ≤1.50 ≤3.5

普通矽酸鹽水泥 P·O - ≤5.0

礦渣矽酸鹽水泥 P·S·A - - ≤4.0 ≤6.0b

P·S·B - - -

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 P·P - - ≤3.5

≤6.0b

粉煤灰矽酸鹽水泥 P·F - -

復合矽酸鹽水泥 P·C - -

a如果水泥壓蒸試驗合格,則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質量分數)允許放寬至6.0%。

b如果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質量分數)大於6.0%時,需進行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並合格。

c當有更低要求時,該指標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7.2 堿含量(選擇性指標)

水泥中堿含量按Na2O+0.658K2O計算值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戶要求提供低堿水泥時,水泥中的堿含量應不大於0.60%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7.3 物理指標

7.3.1 凝結時間

矽酸鹽水泥初凝不小於45min,終凝不大於390min;

普通矽酸鹽水泥、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和復合矽酸鹽水泥初凝不小於45min,終凝不大於600min。

7.3.2 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7.3.3 強度

不同品種不同強度等級的通用矽酸鹽水泥,其不同各齡期的強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單位為兆帕

品 種 強度等級 抗 壓 強 度 抗 折 強 度

3d 28d 3d 28d

矽酸鹽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5.5

普通矽酸鹽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礦渣矽酸鹽水泥

火山灰矽酸鹽水泥

粉煤灰矽酸鹽水泥

復合矽酸鹽水泥 32.5 ≥10.0 ≥32.5 ≥2.5 ≥5.5

32.5R ≥15.0 ≥3.5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0

52.5 ≥21.0 ≥52.5 ≥4.0 ≥7.0

7.3.4 細度(選擇性指標)

矽酸鹽水泥和普通矽酸鹽水泥以比表面積表示,不小於300m2/kg;

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和復合矽酸鹽水泥以篩余表示,80μm方孔篩篩余不大於10%或45μm方孔篩篩余不大於30%。

8 試驗方法

8.1組分

由生產者按GB/T12960或選擇準確度更高的方法進行。在正常生產情況下,生產者應至少每月對水泥組分進行校核,年平均值應符合本標準第5.1條的規定,單次檢驗值應不超過本標準規定最大限量的2%。

為保證組分測定結果的準確性,生產者應采用適當的生產程序和適宜的方法對所選方法的可靠性進行驗證,並將經驗證的方法形成文件。

8.2不溶物、燒失量、氧化鎂、三氧化硫和堿含量

按GB/T176進行試驗。

8.3 壓蒸安定性

按GB/T750進行試驗。

8.4 氯離子

按JC/T420進行試驗。

8.5 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和安定性

按GB/T 1346進行試驗。

8.6 強度

按GB/T17671進行試驗。但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復合矽酸鹽水泥和摻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普通矽酸鹽水泥在進行膠砂強度檢驗時,其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於180mm來確定。當流動度小於180mm時,須以0.01的整倍數遞增的方法將水灰比調整至膠砂流動度不小於180mm。

膠砂流動度試驗按GB/T2419進行,其中膠砂制備按GB/T17671進行。

8.7 比表面積

按GB/T8074進行試驗。

8.8 80μm和45μm篩余

按GB/T1345進行試驗。

9 檢驗規則

9.1 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每壹編號為壹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年生產能力規定為:

200×104t以上,不超過4000t為壹編號;

120×104t~200×104t,不超過2400t為壹編號;

60×104t~120×104t,不超過1000t為壹編號;

30×104t~60×104t,不超過600t為壹編號;

10×104t~30×104t,不超過400t為壹編號;

10×104t以下,不超過200t為壹編號。

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可連續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定出廠編號噸數時,允許該編號的數量超過取樣規定噸數。

9.2 水泥出廠

經確認水泥各項技術指標及包裝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廠。

9.3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7.1、7.3.1、7.3.2、7.3.3條。

9.4 判定規則

9.4.1 檢驗結果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為合格品。

9.4.2 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中的任何壹項技術要求為不合格品。9.5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出廠檢驗項目、細度、混合材料品種和摻加量、石膏和助磨劑的品種及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產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技術要求。當用戶需要時,生產者應在水泥發出之日起7d內寄發除28d強度以外的各項檢驗結果,32d內補報28d強度的檢驗結果。

9.6 交貨與驗收

9.6.1 交貨時水泥的質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采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並在合同或協議中註明。賣方有告知買方驗收方法的責任。當無書面合同或協議,或未在合同、協議中註明驗收方法的,賣方應在發貨票上註明“以本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字樣。

9.6.2 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同取樣和簽封。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取樣數量為20kg,縮分為二等份。壹份由賣方保存40d,壹份由買方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在40d以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壹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水泥安定性仲裁檢驗時,應在取樣之日起10d以內完成。

9.6.3 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貨前或交貨時買方在同編號水泥中取樣,雙方***同簽封後由賣方保存90d,或認可賣方自行取樣、簽封並保存90d的同編號水泥的封存樣。在90d內,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則買賣雙方應將***同認可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10. 包裝、標誌、運輸與貯存

10.1 包裝

水泥可以散裝或袋裝,袋裝水泥每袋凈含量為50kg,且應不少於標誌質量的99%;

隨機抽取20袋總質量(含包裝袋)應不少於1000kg。其它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但有關袋裝質量要求,應符合上述規定。水泥包裝袋應符合GB9774的規定。

10.2 標誌

水泥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執行標準、水泥品種、代號、強度等級、生產者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誌(QS)及編號、出廠編號、包裝日期、凈含量。包裝袋兩側應根據水泥的品種采用不同的顏色印刷水泥名稱和強度等級,矽酸鹽水泥和普通矽酸鹽水泥采用紅色,礦渣矽酸鹽水泥采用綠色;

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和復合矽酸鹽水泥采用黑色或藍色。

散裝發運時應提交與袋裝標誌相同內容的卡片。

10.3 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水泥在貯運中避免混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