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蓋章的簽到表是證據嗎 希望專業人士解答下
“沒蓋章的簽到表是證據嗎 ”
(1)從專業的角度說,這個不算“證據”,只是“證據材料”。在仲裁程序中的該環節上,您做到這壹步就已經可以了,因為“考勤表“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在您的個案中,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否定妳所提供的考勤表之真實性。您可以提示仲裁員這壹點。
(2)被申請人不到庭,對您很有利。最後他會輸在舉證責任規則下。
(3)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附上條文: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壹)、(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在舉證環節上給您壹些提示:
(1)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記錄,由官方制成,證明力相對較高。
(2)找那些在您入職後,又先於妳離職的(前)同事作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開用人單位的幹擾。
給您壹個鼓勵:在實踐案例中,用人單位能抵賴勞動關系存在的情況是少數。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對您“問題補充”的回復:
“沒有蓋章的簽到表 到底 能不能證明我與公司的勞動關系”
(1)不能。提示您區分”考勤表“與”出勤事實”。勞動者手書簽名的“簽到表”(即“出勤事實”)是“考勤表”的制作基礎。
(2)法律意義上的“考勤表”是壹種文書,強調的是“制作主體”——即應當由用人單位制作;不要求有勞動者的簽名。
(3)沒有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表”,由於不能將制作主體指向“用人單位”,所以,除非在審理中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否則最終不會被認定為證據。它的最大用途是拋磚引玉,即使不作為證據,令對方輸在證據上;也可以讓對方輸在證據責任下。
“這樣的仲裁是不是太野蠻了?”
(1)仲裁員說得沒錯。仲裁員處於公正的地位,說白壹點,就是兩不相幫;他不能告訴妳該如何作有利的主張。
(2)似乎您對仲裁規則與仲裁技巧的體會不夠,尤其“舉證責任倒置”這方面。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提出主張的壹方當事人(壹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壹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壹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壹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壹原則的例外。(援引:/view/88790.htm)
(3)說白壹點,沒有用人單位蓋章的“簽到表”、“工資表”都是表面證據。作為申請人,妳把他們展示出來就夠了,應該由被申請人去否定這些表面證據的真實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就是針對這種情況。
“去法院訴訟需要多少訴訟費 和多長時間?“
(1)關於訴訟費: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按每件10元收取。
(2)關於審理時限: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可以延長。實際的時間恐怕還得取決於管轄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3)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在法院受理後,申請先於執行。壹來,可以不用等到審結,就可以先拿到錢。二來,可以占據主動;或許用人單位見把錢給出去以後,就主動跟您和解,最後雙方都從訴訟中解脫出來。
給您壹個建議:如果您的案件爭議金額較大,最好請專業人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