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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分幾級

中國國家幹部級別

目前中國行政級別***十壹級,行政上基本上分為五套班子,即黨委、政府、政協、人大、紀委。

國家級正職(壹級幹部):

中***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中***中央政治局常委。

國家級副職(二級幹部):

國家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中***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省部級正職(三級幹部):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書記、省長、省政協主席、省人大常委會主席等、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直轄市市委書記等。以及國家各部部長等)

中***中央紀委副書記,中***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黨組)正職領導人(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特殊規定的副職),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如江蘇省省長、北京市市長)(特殊規定的副職),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部隊正軍職幹部(如四川省軍區司令員、18集團軍軍長)

省部級副職(四級幹部):

(包括各個省級行政區的省委副書記、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省人大常委會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轄市市委副書記等。以及國家各部副部長等,還有壹些行政級別是正廳但是必須要副部級來兼任的,壹般認為那個單位是副部單位,如省宣傳部、組織部、紀委等必須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書記兼任。)

中***中央紀委常委,中***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黨組成員)(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如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省紀委書記,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如南京市市長)(特殊規定的副職),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副部級高校黨政正職。部隊副軍職幹部(如上海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集團軍副軍長)

廳局(地)正職(五級幹部):

(以前叫地廳級,主要是地級市(各自治州)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主席、市政協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公安廳廳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司長 )

中***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正職(如外交部新聞司司長、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中***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黨組)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重慶市財政局局長),副省級城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如寧波市副市長),紀委書記,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如蘇州市市長),國有副部級企業的副職和正廳級企業正職領導,省署高校黨政正職。 部隊正師職幹部(如1軍後勤部部長、34師政委)

註:以上為高級幹部

廳局(地)副職(六級幹部):

(地級市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協主席、,省級下屬單位,如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國家各部下屬單位,如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等,還有壹些行政級別是正處但是必須要副廳來兼任的,壹般認為那個單位是副廳單位,如市政法委,市宣傳部、組織部、紀委等必須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書記兼任。)

中***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如外交部新聞司副司長、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副廳級正職(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長、江寧區區長),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如蘇州市副市長),紀委書記,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省署高校黨政副職,大專正職。部隊副師職幹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

縣處級正職(七級幹部):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等)委書記、(區)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主席、市各單位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還有廳級各單位下屬,如省公安廳X處,省委辦公廳主任等)

中***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如廣東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如沈陽市衛生局副局長、浦口區副區長),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如揚州市勞動局局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如濱海縣縣長),國有正縣級企業的正職,省署高校院系處室領導,重點中學正職。部隊正團職幹部(如105團政委)

縣處級副職(八級幹部):

(包括縣(縣級市、區、旗等)委副書記、縣(區)委常委、(區)副縣長、(區)縣人大、(區)縣政協副主席、市各單位副局長,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還有廳級各單位下屬,如省公安廳X處,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等)

中***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如昆山市副市長),紀委書記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副職,副縣級企業正職。市屬中學正職。部隊副團職幹部(如105團參謀長)

鄉科級正職(九級幹部):

(包括鄉、鎮、辦事處黨委書記、鄉長、鎮長、辦事處主任、以及鎮級人大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局長等)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各鄉鎮黨委,政府正職,國有正科級企業的正職,縣屬重點中學正職。

鄉科級副職(十級幹部):

(包括各鄉、鎮、辦事處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鄉長、副鎮長、辦事處副主任、以及鎮級人大副主任等,還有處級下屬,如縣公安副局長等)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各鄉鎮黨委,政府正副職,國有正科級企業的副職。

鄉科級在下,就是所股級(十壹級幹部),是中國行政當中最小的,壹般是鄉裏邊財政所、派出所之類的。

壹般情況下,幹部的職務和級別是相對應的,比如某縣的正縣長就是縣處級。但也有例外,某縣正縣長的職務是縣長,但他可能是副市級。

總之,幹部的級別和職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就好象職務和職稱是兩回事兒壹個道理。

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對應關系:

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

司(廳)長 巡視員

副司(廳)長 助理巡視員

處(縣)長 調研員

副處(縣)長 助理調研員

科(鄉)長 主任科員

副科(鄉)長 副主任科員 科員 辦事員

非領導職務和領導職務壹樣,既有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又有嚴格的數額限制。

附1:執行公務員制度與參照管理的黨的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壹級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至三級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

三至四級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

四至五級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

五至七級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

六至八級中央各部副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副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助理巡視員;

七至十級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書記,調研員;

八至十壹級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助理調研員;

九至十二級科長,鄉(鎮)黨委書記,主任科員;

九至十三級副科長,鄉(鎮)黨委副書記,副主任科員;

九至十四級科員,幹事;

十至十五級辦事員

附2:《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壹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