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施行時間是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與本規;
2、組織制訂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並指導、監視文件的執行;
3、負責對供貨單位和購貨單位的合法性、購進藥品的合法性以與供貨單位銷售人員、購貨單位采購人員的合法資格進展審核,並根據審核容的變化進展動態管理;
4、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並建立藥品質量檔案;
5、負責藥品的驗收,指導並監視藥品采購、儲存、養護、銷售、退貨、運輸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工作;
6、負責不合格藥品確實認,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視;
7、負責藥品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與報告;
8、負責假劣藥品的報告;
9、負責藥品質量查詢;
10、負責指導設定計算機系統質量控制功能;
11、負責計算機系統操作權限的審核和質量管理根底數據的建立與更新;
12、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
13、負責藥品召回的管理;
14、負責藥品不良反響的報告;
15、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宙和風險評估;
16、組織對藥品供貨單位與購貨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的考察和評價;
17、組織對被委托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審查;
18、協助開展質量管理教育和培訓;
19、其他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綜上所述, GSP是指在藥品流通過程中,針對計劃采購、購進驗收、儲存、銷售售後服務等環節而制定的保證藥品符合質量標準的壹項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