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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醫生失職導致病人死亡,醫生需要負哪些責任?

醫生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如果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那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最近有關河北傳媒學院壹名大三學生身亡的事在網上引起了大家廣泛的關註,關註的點更多是在於這名學生家人提出的關於當事人事發時是否得到校醫有效救治的質疑。

事情是這樣的,王超(死亡大學生),在壹場體測後感到身體不舒服,隨後經過校醫壹番“救治”並送醫院進行救治,卻在送醫壹小時後經過搶救無效身亡。

王超姐姐描述,她是在事發當晚接到的輔導員電話,說王超正在搶救。事後又收到了壹段關於王超倒地時的視頻,提供視頻的人說“在場人員壹點自救意識都沒有,更別說校醫搶救了”,“救護車還開不到樓下”等等,無不透露著壹些人員沒有盡到職責的信號

通過王超姐姐提供的急診病例,可以看到王超的診斷結果是呼吸心跳驟停死亡。事情發生後,輿論開始發酵,河北傳媒大學發布通告表示“學校對這位同學的逝去感到悲痛,學校領導高度重視此事,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積極協助警方進行調查”,同時還對壹些情況進行了初步說明。

不過王超姐姐對此通告提出質疑表示“王超身體健康,愛運動且有武術功底。其稱,王超在不適倒地昏迷後,抵達現場的校醫並沒有第壹時間對其進行心肺復蘇和人工呼吸等救護手段,並且在王超由其輔導員私家車送醫途中,校醫並沒有進行陪護和進行持續的心肺復蘇等,以致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

很顯然,如果王超姐姐的描述屬實,那校醫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那麽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校醫又將會承擔哪些責任呢?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如果坐實校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那麽其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責任輕微,那只會被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至於這件事的真相到底是什麽,我們還是繼續保持關註吧。但是不管怎麽說,這名20歲的年輕小夥的逝去都讓人感到惋惜。同時也提醒大家在運動的時候,註意自身健康安全,生命誠可貴,我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壹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