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持槍判多久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的,為有期徒刑壹年
2、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支的,為有期徒刑壹年支的,為有期徒刑二年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3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0發以上4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發,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壹個月。
壹、槍支鑒定標準是什麽?
1、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壹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2、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壹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壹律認定為槍支。
3、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壹律認定為槍支。
4、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制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復印件)和件號的,壹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5、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壹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二、、哪些人員可以佩帶槍支?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工作必需佩帶槍支的人員;
2、邊防地區、海防地區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佩帶槍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區的黨政負責幹部;
3、省級以上黨政機關的機要交通員,邊疆地區縣、市黨政機關和郵電部門有佩帶槍支必要的機要通信人員;
4、海關因工作必需佩帶槍支的人員;
5、軍工工廠的警衛押運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