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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鋒的人物事件

從2007年9月被刑事拘留到現在,常林鋒已經在看守所度過3年多的時間。

2007年5月16日淩晨5時許,中央財經大學家屬院的李先生起床時,看見對面的家屬樓有壹個單元著火了,煙很大,他趕緊撥打報警電話。此時,起火樓內的很多居民都已被煙熏醒。

轄區消防隊接電話後出警,消防員於5時14分到達火場。三四分鐘後,火勢得到控制。消防員用消防鉤檢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時,發現在壹層樓梯拐角處,有壹具燒焦的屍體。消防員未再移動屍體,叫來了警察。

屍檢結果很快出爐。燒焦的屍體被確認是住在該樓3層的中央財經大學女教師,42歲的馬燕,其身體大部分嚴重炭化,但仍然具備屍檢條件。

經過檢驗,死者氣管內未見異物,右側舌骨骨折,血液中未檢出乙醇和壹氧化碳。結論為:不排除是被扼壓或掐勒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後焚屍。此外,消防部門調查顯示,起火點就是屍體被發現的位置。火災原因被認定具有放火嫌疑。

種種跡象表明,這場火著得蹊蹺。警方隨後展開調查,發現此次火災還有三個人因燒傷入院,其中壹人就是馬燕的丈夫、中國電子報社副總編輯常林鋒。其顏面、四肢被燒傷,表皮大部分脫落。

在接受詢問時,常林鋒說,他在失火前壹天晚上11點半回的家,妻子馬燕在家。次日淩晨5時許,他聽見有人喊著火了,就叫醒妻子壹起跑出家門。跑到二層和三層之間拐角的地方,他發現火很大,就慌忙跑到了五層壹鄰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常林鋒的陳述被認為很可疑,而且警方在走訪調查中了解到,常林鋒夫妻於1988年結婚,2001年育有壹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閉癥,事發時在青島治療;夫妻倆經常爭吵;常林鋒還有壹個情人。因認為常林鋒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於2007年6月29日將其傳喚,並對其監視居住。 對於這場大火,壹審法院的認定和二審常林鋒的陳述,幾乎截然相反。

2010年5月,北京壹中院壹審判決,認定2007年5月16日淩晨,常林鋒在自己家中與妻子李燕發生口角,用手扼壓李燕的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隨後,常林鋒將妻子屍體運至該單元壹層樓道內縱火焚屍,並導致火災。著火過程中,常林鋒本人和兩名鄰居被燒傷。

法院審理時采信常林鋒在羈押期間的有罪供述,2007年5月15日,常林鋒因為工作忙到當晚11時許才回家,妻子說自己的壹位深圳朋友帶孩子來京治病,想借住家中。常林鋒當時沒有表態,於是妻子說“能不能住在這裏妳給句痛快話”。

由於反感妻子這種語氣等,兩人發生爭執,從扔東西到互相廝打,直至李燕被掐死。在考慮了兩三個小時後,因為當晚風大,常林鋒便想到了制造火災現場造成妻子逃生時被燒死的假象,便把妻子的屍體背到壹樓並點火…… 2011年3月23日,中國電子報社副總編輯常林鋒涉嫌殺妻焚屍壹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審開庭。常林鋒被控掐死妻子後,將屍體運到所住居民樓的壹層焚燒,企圖制造妻子是因火災死亡的假象。然而,因常林鋒本人也被嚴重燒傷,且其供述反復、相互矛盾,加之控辯雙方對屍檢報告等關鍵證據爭議較大,讓案情顯得撲朔迷離。

常林鋒壹審因故意殺人罪、放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常林鋒不服提出上訴。常林鋒稱有罪供述是出自刑訊逼供和超強審訊。辦案民警出庭作證時否認“動粗”。

上午9時30分,47歲的常林鋒被法警帶進法庭。因遭遇火災,他的雙手嚴重畸形,用手臂夾著訴訟材料。庭審開始後,他要了壹杯水,回答問題時聲音洪亮,略顯激動。審判長問他壹審被以何罪判決,他答:“是莫須有的罪名。”

遭遇逼供

常林鋒被監視居住了近3個月時間。其間,他始終不承認自己殺人。

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並被送進看守所。兩天後,他的無罪供述開始向有罪供述轉折,且有罪供述部分的細節相互矛盾。比如,在2007年9月28日20時15分至次日4時10分的訊問筆錄中,常林鋒稱自己是在激烈爭吵後,“雙手掐死了妻子”。爭吵的原因是他反感妻子說話的語氣,並指責妻子幾天前在青島,對幫他們照顧孩子的表嫂態度不好。後來,他又將“雙手掐”改成了“右手掐人、左手抵擋”。關於屍體位置,他幾次供述的內容都有所不同。關於點火用的火柴,他有時供述是把火柴扔到火裏了,有時供述是把火柴又拿回家。

在昨天的庭審中,常林鋒稱,之所以會有這些供述,是因為他經歷了刑訊逼供和超強審訊,還被誘供和指供。其間,他壹度精神混亂,因為公安機關壹直堅定地認為他有罪,還說有充分證據,搞得他也懷疑自己。同時,為了治療燒傷,他就按照刑警、預審說的大致框架陳述。後來,因對方未兌現承諾,他又繼續堅持做無罪供述。

去年5月,市壹中院在壹審判決中引用的是常林鋒的有罪供述。對於常林鋒的辯解,判決稱,經查,常林鋒因家庭瑣事與其妻發生爭執後,將妻子掐死,為掩蓋犯罪又焚屍滅跡,犯罪動機現實,且有在案的證據證實,常林鋒亦曾供認,對其辯解不予采納。壹審法院最終認定,常林鋒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要求改判

2011年3月23日,常林鋒上訴稱,壹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完全不存在,堅稱自己無辜,要求重新進行屍體檢驗。

其辯護律師趙運恒還對案件的《火災原因認定書》提出了異議。他認為,該認定書在沒有列出任何事實依據,也沒有任何分析論證的情況下,直接得出本案具有放火嫌疑的結論,違背了科學認定的原則,結論不具有證據的可采性。

記者了解到,屍體被發現的位置,是在壹層樓梯拐角處壹個被居民用推拉門私建的小房間內,那裏平時被用來打麻將。

常林鋒在壹份有罪供述中稱,他將妻子屍體放在麻將室後,“壹***點著了四五個點,火越著越大”,“火苗有桌子那麽高”。然後,他又回房間等了壹兩個小時,直到火燒到樓梯通道被大家發現。其辯護人指出,常林鋒的這壹陳述自相矛盾。他指出,多份居民證言稱,火情在淩晨3點多就已經出現了,有人聞到了焦糊味。然後火勢慢慢發展,直到淩晨5點左右被發現。辯護人認為,這說明火是較慢燃燒起來的。而根據當晚打麻將的居民證言,當天的麻將局在淩晨左右才結束,四人中有兩人抽煙。他認為,煙頭隨地亂扔可能留下了隱患,致使火情緩慢發展成較大火災。而這種可能性,本案現有證據尚無法排除。

至於馬燕的死因,律師認為現有證據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自殺不代表就是他殺,因為還有意外死亡的情形。”他認為,目前無法排除馬燕在逃生過程中因碰撞、驚恐等原因導致昏倒,順樓梯翻落至壹層平地,後被消防水槍沖至棋牌室的可能性。

公訴人對此提出反駁,稱馬燕氣管內沒有炭塵,如果她昏倒在火場,不可能沒有吸入炭塵。

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二審原判

2011年4月15日,因被控殺妻焚屍,中國電子報社原副總編輯常林鋒壹審被判死緩後,市高院當日二審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1年4月15日上午,該案二審在高院宣布裁定結果。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的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據常林鋒的辯護人趙運恒介紹,此前法院在通知開庭時已告知是對程序性問題宣判,而非針對實體性,當時他便估計到是這壹結果。在審判長宣讀完裁定書後,常林鋒大聲問“事情已經這麽清楚,為什麽就不能直接改判”,在用嚴重變形的手簽字後,被帶出法庭。 2013年3月20日,在北京市壹中院作出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各方意見對被害人馬燕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所致存在矛盾。關於常林鋒雙手、雙臂被燒傷原因以及防火過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劑等證據存在矛盾。公訴機關指控常林鋒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罪名不能成立。常林鋒的無罪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采納。

2013年1月,常林鋒的代理律師趙運恒向法院遞交法律意見書中稱,自常林鋒被抓失去人身自由,至今已將近6年,日期合計超過2000天。自高院發回重審至今,法院又已審理了21個月之多,合計640天,仍未重新作出判決,已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

趙運恒表示,依照新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對常林鋒予以釋放,因為法院重新審理此案已經21個月,超過刑訴法規定的審限3倍多。常林鋒被羈押近6年,其本人身上的重傷壹直沒有得到正常治療和護理,在看守所內生活不能自理,基本靠他人幫助。 昨天,中國電子報原副總編輯常林鋒涉嫌故意殺人及放火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今年3月20日,市壹中院重審後作出無罪判決,常林鋒被當庭釋放。之後,檢方提出抗訴。從2007年至今,此案可謂壹波三折,在昨天二審開庭之前,已經經歷了壹審被判死緩、發回重審、重審壹審被判無罪、檢方抗訴等多個環節。

在二審庭審中,雙方最關鍵的爭論在於死者的死因是否能夠確定為人為,以及常林鋒是否遭受刑訊逼供。對此,檢方還提交了三份新證據。

昨天的庭審並未對媒體開放。記者了解到,提起抗訴後,檢方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新證據。

在之前的庭審中,海澱分局法醫曾出具過《屍體檢驗鑒定書》和《法醫會診意見》兩份鑒定結果,但都未能肯定常林鋒的妻子馬某的舌骨骨折是外力造成的。而在昨天的庭審中,市檢察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重新鑒定,並得出“不排除其因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肯定了馬某舌骨的骨折是外力造成。檢方還邀請了鑒定人出庭作證。

鑒定人表示,通過審查舌骨照片以及死者的屍檢照片,發現死者具有機械性窒息的屍體特征,結合死者氣管內沒有炭塵,能夠確定死者是死後焚屍。雖然其做出的認定是不排除,但結論還是有傾向性的。但常林鋒的辯護律師趙運恒認為,檢方新的鑒定報告“程序違法”,因為在鑒定報告中的落款中出現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的“授權簽字人”這個名詞。另外,這份鑒定報告只依據檢察官提供的法院的第壹次有罪判決,表明法醫在鑒定時有傾向性。在他看來,至少應該將有罪和無罪判決都提供出來。

關於死者的死因,鑒定的結論是“不能排除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但意外死亡和猝死的可能性始終沒有徹底排除,因為馬某有暈血等病史。而檢方雖然確定因為顱腔內未見出血,以及心肺等器官外表未見明顯畸形,可以認定不是病理性猝死。但趙運恒請來的法醫證人證實,很多猝死病因如果不做切片的話,是不能做出認定的。此外,在屍檢中發現的“喉室粘膜淤血”等病理性改變,在機械性窒息、急死、中毒等情況下都可能出現。

在昨天的庭審中,檢方還提交了壹份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但趙運恒認為,這份認定的重要依據之壹是死者為死後焚屍的法醫鑒定結論,但這違背了火災的認定程序。“說火災發展迅速,認定是明火,但證據明明顯示火災發展了約兩個小時才被發現。”此外,趙運恒表示,檢方並未走訪和勘查,未對當晚有人在樓梯間打麻將到午夜且兩人抽煙的事進行調查,未對私搭亂建的麻將屋以及亂搭電線進行調查,就莫名其妙排除了火災隱患。

趙運恒認為,檢方此次的新證據沒有新突破,不僅不能證明死者是他殺,更不能證明是常林鋒所殺。“我很有信心,不可能翻盤。”

雖然常林鋒曾做出過有罪供述,但他之後很快改口,堅稱自己無罪,同時指出自己遭受了刑訊逼供。但檢方表示,常林鋒在整個供述期間,表現平靜,不存在刑訊逼供壹說。

檢方指出,常林鋒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系統完整,符合邏輯,其對於案件起因、作案時間、作案手段、犯罪結果等情節的交代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在案件起因上,常林鋒供述本案系因馬某對待親屬態度惡劣,這與證人張某的證言相印證;在作案時間上,常林鋒供述放火焚屍時間系在2007年5月16日淩晨3時許,這與同單元住戶5月16日淩晨3時40分聞到樓道彌漫糊味的回憶相符;在作案手段和犯罪結果上,常林鋒供述其扼壓馬某頸部致其死亡後,再行放火焚屍,這與“死後焚屍,不排除被扼壓或掐勒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鑒定意見壹致。此外,常林鋒對於焚屍地點、屍體狀態、作案環境等細節的供述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相互印證,充分說明了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

對此,趙運恒提出,常林鋒在被抓之後的前三個月,並沒有做過有罪供述,始終稱自己沒有殺人。等三個月之後被刑事拘留,6名預審人員對其輪流審訊,如果常林鋒不承認,就對其采取暴力行為,加上其手的病情惡化,矯治手套又被沒收,常林鋒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其做有罪供述僅限於在預審期間,之後做出的全部都是無罪供述,直到現在。

趙運恒在法庭上要求常林鋒舉起兩只完全不同的雙手,以此證明刑訊逼供的存在。“常林鋒今年3月被釋放後,經過多次手術,其在火場中被燒傷、畸形最嚴重的左手已經逐漸恢復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復正常,右手還未來得及手術。兩只手壹對比,說明羈押期間至少沒有給予必要治療,而這正是常林鋒壹直強調的公安以此為要挾非法取證。”趙運恒說,依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這其中包括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讓被告人身體或精神遭受劇烈痛苦,違背其意願做出供述。

昨天此案並未當庭宣判。但趙運恒指出,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由於此案已經發回重審過壹次,不允許被二次發回重審,這次高院只能直接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