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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開橫槽國家規定

壹、水電開橫槽國家規定

1、墻槽開鑿寬度應大於1.5D(D為線管直徑)並不小於3.5cm,開槽深度確保管槽修補層砂漿不小於10mm厚(水管應15mm厚)。壹般照明、廚衛/空調插座向上排管;普通插座和櫃機插座向下排管。

2、預埋直徑1.6cm的線管墻體開槽的深度不得小於3cm,承重墻橫槽不超過100cm。

3、開槽施工尺寸要求:墻槽的寬度,單槽為4cm,雙槽為10cm,墻槽深度為3-4cm。

二、新房水電開槽註意事項

1、橫平豎直

墻面開槽壹定要做到橫平豎直。水電管線施工開槽布局壹定要做到合理規劃,如果管線開槽鋪設不合理的話,就有可能打穿水管或者電線。

2、開槽的深度

水電開槽的深度壹定不能小於3厘米,而直徑壹般在1.6厘米左右。這樣的話,避免了日後刮膩子的時候出現不平整的現象。

3、承重墻開槽

承重墻盡量做到不開槽,如果要在承重墻上開槽的話,壹定要註意,不要超出100厘米(橫槽),盡量避免。

4、線槽和線槽的距離

線槽和線槽的距離壹般不能小於10厘米,而且同壹條線槽內布線管數不建議超過6根。

法律依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壹)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