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人坐臺,不出臺,只坐不出,犯法嗎?
實際上,娛樂場所行政監管的對象是主體而不是行為,在娛樂場所裏不得違反條例的規定,而在娛樂場所外則壹般認為是公民的行為自由,只要在娛樂場所內,經營主體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約束自身行為,就不會受到追究。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是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壹般說的”坐臺“人員就是這些場所中,以勞務關系廣泛存在的遊動性強、成分復雜的提供簡單服務的人員,由於涉及公民隱私,場所比較封閉,所以容易滋生灰色產業,因此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管,提問是典型的經營主體在經營中面臨監管產生的疑惑,其實,《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管理的對象是場所而非行為,因此,作為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者,除了平時遵守法律規定合理經營以外,還需要主動保存各種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的證明文件,並積極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工作和公安機關對相關案件的調查。
這樣,如果相關人員自行外出的,屬於其意思自治的領域,只要經營者能夠提出證據與自己無直接關系的,壹般不會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壹)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註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