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署成立於哪年
國家審計署成立時間是1983年9月15日。
中華人民***和國審計署是根據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署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國務院的審計機關。
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署。審計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
機構職責:
1、主管全國審計工作。
2、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
3、向中央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
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省級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4、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等機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5、按規定對省部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6、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7、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8、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9、與省級黨委和政府***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
10、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
11、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2、職能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