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報關的流程以及需要哪些材料
①出口申報
申報(Declaration)有出口申報和進口申報之分。出口申報是指發貨人(出口企業)或其代理(貨運代理)在出口貨物時,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海關報告其出口貨物的情況,隨附有關貨運和商業單據,申請海關審查放行,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出口申報,習稱“出口報關”。
我國《海關法》對出口貨物的申報(報關)資格、時間、單證、內容等方面,均作有明確規定:
A.申報資格。必須是經海關審核準予註冊的專業報關企業、代理報關企業和自理報關企業及其報關員。報關員必須經培訓通過海關全國報關員統考,取得由海關總署授權頒發的報關員資格證書,並經海關批準註冊,才能代表所屬企業辦理報關手續。
B.申報時間。出口貨物的報關時限是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海關特準的除外)。
C.申報單證。指出口貨物報關單、與出口貨物直接相關的商業和貨運單證,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特殊管制的證件等。
如在本節“托運”部分所述,出口企業憑出口貨運代理委托書委托貨運代理代為訂艙並安排裝運貨物出口,其中包括委托代辦出口報關手續。在此情況下,貨運代理既是貨運代理 企業,也是代理報關企業。貨代接受出口企業的委托後,在安排運送貨物至集裝箱堆場的同時,應及時準備好各項報關單證。報關所需單證,除出口貨物報關單外,通常有:商業發票、裝箱單(但大宗散裝貨及單壹品種且包裝內容壹致的件裝貨物,不需裝箱單)、裝貨單(S/O)、出口收匯核銷單等。此外,還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特殊管制的證件,如出口許可證、商品檢驗證等。
出口集裝箱貨物進入集裝箱堆場後,貨運代理作為報關單位,應及時向海關遞交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上述其他報關單。報關員向海關遞交報關單,即意味著清關(通關)工作正式開始。報關單位及其報關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②審核單證
海關接受出口申報後,應對報關員所遞交的所有單證進行審核。審單通常是以出口貨物報關單為基礎,根據有關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對所收到的'報關單證是否齊全、正確、有效,內容是否壹致。如果所審核的單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交驗的單證齊全、無誤,海關隨即著手對出口貨物進行查驗。
③查驗貨物
查驗出口貨物是指海關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報關單證為依據,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對出口貨物進行檢查和核對。
在查驗過程中,海關檢查出口貨物的名稱、品質規格、包裝狀況、數量重量、標記嘜碼、生產或貿易國別等事項是否與出口報關單和其他證件相符,以防止非法出口、非法販賣及偷漏關稅等。
海關查驗集裝箱貨物,壹般在集裝箱堆場和港區碼頭堆場。在特定情況下,可經海關同意派員去發貨人的倉庫或工廠查驗。
海關查驗貨物時,報關單位應派員到場提供協助,並應海關要求,隨時提供有關單證、文件及必要的資料。
④辦理征稅
征收出口稅是海關的基本業務之壹。由於征收出口稅必將增加出口貨物成本,影響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許多國家對其出口貨物大部分不征收出口稅。我國目前征收出口稅的貨物有紡織品、服裝等,按規定應當繳納出口稅的出口貨物,當海關查驗貨物,認為情況正常後,由海關根據我國《關稅條例》和《海關稅則》規定征收出口稅。出口企業或其代理在向海關按規定稅率繳清稅款或提供適當擔保後,海關方可簽章放行。
⑤清關放行
清關放行是海關對出口貨物進行監管的最後壹項業務程序。出口企業或其代理(貨運代理)按海關規定辦妥出口申報(報關),經海關審核單證、查驗貨物和征收出口稅後,海關解除對貨物的監管,準予裝運出境。在放行前,海關派專人負責審查核批貨物的全部報關單證及查驗貨物記錄,並簽署認可,然後在裝貨單(在海運情況下)上蓋放行章,貨方才能憑該裝貨單(S/O)要求船方裝運出境。同時,海關在出口收匯核銷單上加蓋驗訖章,退報關員,以供出口企業憑此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關需要的材料
1.出口商須在貨物抵達海關管制區後24小時及貨物裝載前24小時,準備所有必要的報關文件;
2.所需文件:清單、發票、合同、驗證表、報關代理、船公司裝運單據等壹份;
3.海關稅中規定的單據;
4.出口手冊必須提供手工海關申報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十條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遵守本法對委托人的各項規定。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