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何時召開?
1、壹大:1921年7月23日至31日。
2、二大:1922年7月16日至23日。
3、三大:1923年6月12日至20日。
4、四大:1925年1月11日至22日。
5、五大: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
6、六大: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
7、七大: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
8、八大:1956年9月15日至27日。
9、九大:1969年4月1日至24日。
10、十大:1973年8月24日至28日。
11、十壹大:1977年8月12日至18日。
12、十二大:1982年9月1日至11日。
13、十三大: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
14、十四大: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
15、十五大:1997年9月12日至18日。
16、十六大:2002年11月8日至14日。
17、十七大:2007年10月15日至21日。
18、十八大:於2012年11月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壹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壹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壹次會議。經五分之壹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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