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當議會通過內閣不信任案後,內閣既可以集體總辭職,也可以解散議會重新大選?
內閣對議會負責,但不是隸屬於議會。內閣行使的行政權和議會的立法權是分開的。如果內閣和議會發生爭議,議會可以提出不信任案,這時內閣可以選擇退讓即總辭職,也可以選擇硬抗解散議會重新大選,這樣等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爭議將交由全體國民來決定,國民支持議會,就會選出原來的議員們,國民支持內閣,就會選出對內閣有利的議員們。
解散議會只是解散下議院,貴族院的議員都是王室指定的終身制議員,不由選民選舉產生,所以不存在解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