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房子28年,現住戶希望能補償20萬裝修費,妳怎麽看?
日前,深圳那套“遺忘”28年房子被陌生人入住的事件又有了最新進展:5月20日,現住戶與原房主親屬首次進行了面對面協商,只是這協商的過程挺讓人不愉快的。
張女士的弟弟告訴記者,在協商過程中,現住戶林先生承認了房子確實是張女士的。
隨後,林先生再度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以20萬元購買下來,但是沒有想到在辦證期間,賣方卻失聯了,所以覺得自己很委屈。
林先生在協商中提出要求,說自己願意騰房,但是希望張女士壹方可以補償20萬元裝修費。
需要指出的是,張女士1992年購房時,打完折全額付款是33萬元。而林先生入住據信是2000年或2001年初,他自稱是花了20萬元買入。張女士的弟弟質疑其空口無憑,沒有提供任何資料以證明自己確實存在這次交易行為。
因此,張女士的弟弟當場拒絕了林先生的要求,並限期搬離,“妳要補償我就要房租了”。
張女士的弟弟還稱,自己姐姐當初購房時的資料也已經在寶安集團處被找到,房產證最快可以在壹周內辦理完畢。
至於林先生壹家當初在面對小區物業的盤問時,為何能夠提供出壹份據稱是原房主的火化證明,林先生壹家在協商中沒有做出進壹步的解釋。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的周爭鋒律師對此事解讀稱,如果林先生壹家的居住權、占有權都是合法的,那麽裝修也肯定是合法的裝修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房主拿了房產證來,也需要基於現住戶壹定的補償費用,因為裝修就相當於是給房產增值了。
但如果居住權、占有權都是不合法的,那麽現住戶的行為就屬於是侵權了,“人家不追究妳的侵權責任就好了,還要索賠什麽呢?”
不過周爭鋒律師指出,現在問題的關鍵是開發商有沒有給張女士壹方辦理過交房手續,如果沒有這道程序的話,那麽張女士找林先生壹家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如果開發商完成了交房手續,占有使用權已經讓渡,那麽張女士可以追究林先生壹家占用使用費的責任。
周爭鋒律師特別強調,因為張女士與林先生壹家沒有簽署任何性質的租賃合同,所以是占用使用費,而非網友熱議的租金。但是這個費用最多也只能追究三年,因為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