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島為什麽是中國的?從歷史的角度來講
中國認為,釣魚島作為臺灣的壹部分,隨1895年《馬關條約》的簽訂壹並割讓給日本。盡管《馬關條約》沒有明確規定釣魚島的歸屬,但條約事實上造成了中國對臺灣、包括釣魚島控制能力的喪失。而日本方面無視大量歷史事實,則認為釣魚島當時不屬於臺灣,是“無主地”,竟聲稱日本人古賀辰四郎在明治十七年(1884)發現該島。即便他真的到過,也至少比中國人民晚400多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包括中國在內二戰時期的同盟國,對1885年明治維新後開始的日本在亞洲的侵略和擴張,包括對中國所有領土的吞並和竊取都從政治和法律上做出了裁判。釣魚島的歸屬問題在二戰時期國際法及中日之間的各項法律文件中都有明確規定。尤其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三份法律文件,其重要性遠超過任何壹種中日雙方其它的證明領土權利的法律依據,包括日方所謂的“發現無主地”、“時效占領”;中方歷史典籍中對釣魚島權利的記載。以上國際法核心文件是對釣魚島歸屬中國的確認和恢復[5]。根據《開羅宣言》以及《波茨坦公告》中的約定,中國的臺灣,澎湖列島重歸中國主權,這就意味著,臺灣及其附屬的釣魚諸島也將被歸還給中國。但是,由於東西方冷戰爆發,美國基於自身利益考慮,壹再違反國際法。1951年9月8日,美,英,加等國家在中國政府無代表出席的情況下,在舊金山歌劇院簽訂了對日和約,即《舊金山和約》,蘇聯參加了和會,但是對和約提出了諸多反對意見,然而各簽約方不顧蘇聯關於將臺灣,澎湖列島主權劃定的提議,簽訂了這份條約,致使蘇聯最終未在和約上簽字。和約的內容涉及到了日本的領土範圍等問題,並且在這份和約中,琉球群島被美國托管,同時中國領土釣魚島也壹並被列入托管範圍[9]。1971年6月,美、日兩國正式簽署了《歸還沖繩協定》,這壹協定後簽訂,日本除了對沖繩等恢復主權外,還對中國的釣魚島也享有了主權,這是美日兩國無視中國的主權,肆意踐踏中國主權的表現,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