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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的認定條件

惡意透支的認定條件如下:

1、超過規定限額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者發卡銀行的允許透支;

2、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即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歸還本息。壹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將在發卡銀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記錄,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

惡意透支的種類如下:

1、頻繁透支。持卡人以極高的頻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營業點反復支取現金,積少成多,在短時間內占用銀行大量現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銀行提出申請,多頭開戶,持卡人還舊透支,出現多重債務,導致無力償還;

3、異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國通訊設備還不發達,異地取現信息不能及時匯總,緊急止付通知難以及時送達的現狀,在全國範圍流竄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結透支。壹是持卡人之間相互交叉,連鎖擔保,分別在不同銀行申辦信用卡進行透支。二是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以假消費等方式套取銀行資金。三是持卡人與銀行員工內外勾結利用信用卡透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