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國家煙草專賣局煙草機械零配件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確保《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對煙草專用機械(以下簡稱煙機)實行專賣管理規定的順利實施,進壹步加強煙機零配件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煙機零配件(含煙機專用的機電配套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煙機零配件的生產經營,由中國煙草總公司批準的煙機零配件聯營公司和煙機零件服務中心(以下統稱煙機配件公司),按劃定的服務區歸口管理,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實行行業歸口統壹管理。第二章 生產與開發第四條 煙機零件實行定點生產。凡從事煙機零配件生產的企業,必須由所屬煙機配件公司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局申領生產許可證。接受申請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核發煙機零配件生產許可證,同時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第五條 煙機零配件定點生產企業必須持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計量合格證書,具備相應的煙機零配件加工和質量檢測手段,並認真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工藝、技術標準。第六條 煙機定點生產企業在安排整機生產的同時必須安排零配件生產,為用戶提供隨機備件和用戶訂購的壹年半兩班運轉所需的零配件。零配件生產任務的擴散須由煙機配件公司組織安排。為整機廠配套的零配件生產企業必須由所在地區省級煙草專賣局核發煙機零配件生產許可證。第七條 煙機配件的生產,由卷煙廠提出年度需要計劃,省級煙草公司審查,並按購貨區域分機型匯總,煙機配件公司有計劃地組織生產、供應。第八條 生產煙機零配件的圖紙均由中國煙草機械公司提供給有關地區煙機配件公司。第九條 各煙機配件公司應認真地組織零配件開發工作。引進技術和進口煙機主要、關鍵零配件的新產品開發,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審定立項。承制單位和有關煙機配件公司應積極組織研制,以加速進口配件國產化。第三章 質量與服務第十條 煙機零配件應按照圖紙進行加工,符合技術要求,質量可靠,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煙機零配件定點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檢驗制度,認真執行產品質量驗收標準。第十壹條 為確保煙機零配件開發的質量,煙機零配件新產品必須先經卷煙廠試用合格,由中國煙草機械公司(或委托煙機配件公司)組織鑒定後,方可投入批量生產。第十二條 煙機零配件售後服務工作必須堅持“質量第壹、用戶至上”的原則,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第十三條 各煙機配件公司應建立相應的質量監督制度,加強煙機零配件的質量檢查和監督。對於配件生產廠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違反有關質量和價格管理規定的,應由地區煙機配件公司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局報告,由省級煙草專賣局責令其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並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第四章 經營與管理第十四條 煙機零配件的銷售,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國煙機字〔1989〕第7號文規定,必須使用“煙草機械(配件)統壹專用發票”。非煙機零配件定點生產企業不得使用煙草機械(配件)統壹專用發票。第十五條 各煙機零配件定點生產企業使用“煙草機械(配件)統壹專用發票”,應有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專用發票印、領、用、存等各項制度,不得轉借或倒賣,違者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第十六條 各卷煙廠購買國產煙機零配件必須憑“煙草機械(配件)統壹專用發票”報銷。其它發票及收據壹律不得入帳。第十七條 煙機零配件定點生產單位(含煙機整機生產廠)生產的煙機零配件只能銷售給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和經中國煙草總公司批準的煙機設備大修理定點單位、煙機配件公司,不得向其它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煙機零配件;不得轉手經銷其它單位生產的煙機零配件。第十八條 煙機零配件的價格(包括試銷價)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實行集中統壹歸口管理,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煙草專賣局制訂的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 為加強煙機零配件生產、銷售的計劃管理,需建立定期報表制度。各煙機配件公司在每年七月八日前向中國煙草機械公司報送上半年煙機零配件的生產、銷售情況統計表;次年元月八日前報送上年度煙機零配件的生產、銷售情況統計表。各煙機配件公司應根據本服務區的具體情況建立公司內部有關統計報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