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金融財經 - 漢堡王回應被破產管理

漢堡王回應被破產管理

有限合夥持股平臺相比較其他持股平臺模式,有利保障創始股東控制權,減少稅負,合理安排投資人及被激勵對象所處位置, 在公司初期股權設計及中期股權調整時,可優先適用。

最近看到好多人在朋友圈裏曬同壹家餐廳的 美食 ,壹問才知道,原來他們吃的就是之前登頂抖音話題熱搜榜--‘壹只土雞的旅行’中的餐廳“老鄉雞”。

說起老鄉雞,或許很多國人至今還是未聞其名,更是未嘗其味。

然而,根據中國烹飪協會發布的《2019中國快餐企業70強榜單》, 老鄉雞已成為僅次於麥當勞、肯德基、漢堡王三大知名洋快餐品牌 ,累計服務超6億人次的中式快餐領頭羊。

說起這家餐廳,他上壹次被業內人士註意到,還是疫情爆發之初,董事長束從軒手撕員工聯名信的新聞,可謂賺足了吃瓜群眾的眼球。

然而,妳如果仔細研究下老鄉雞,就能看到這個“悶聲發大財”的企業背後,是非常講究戰略設計的運營管理模式。

今天,知呀就來和大家壹起“扒”壹下,老鄉雞背後的股權架構體系。

經從公開途徑了解,老鄉雞股權結構如下:

董事長束從軒之子束小龍,通過直接及間接持有股權,實現對老鄉雞的控制權,避免與家族成員、投資人之間的股權之爭,完全得益於有限合夥企業持股平臺的設計。

那麽有限合夥持股平臺到底是什麽呢?

它是指在主體公司之外以投資人,或被激勵對象作為主要成員,來搭建有限合夥企業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

然後用有限合夥企業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主體公司股權,從而實現投資人或被激勵對象間接持有主體公司股權的目的。

持股平臺的設立使股權權屬明晰,可避免產生股權爭議。

以老鄉雞為例,實際控制人束小龍除直接持有25%的股權外,還分別通過合肥羽壹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間接持有老鄉雞股權。

這樣的模式有什麽好處呢?往下看:

1、 有限合夥持股平臺優勢壹:掌握控制權

要實現對公司制持股平臺的控制,須通過股權比例優勢、委派董事人數或者決策權與分紅權的分離等約定的方式實現。

這就需要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需要明確三會和總經理的職權範圍,以確保持股平臺運營管控有效,相對而言更加復雜。

而在有限合夥企業,公司創始股東通過在有限合夥企業擔任GP,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LP只作為投資方,不參與合夥企業管理。

將投資方(或被股權激勵對象)放在有限合夥持股平臺作為LP,壹方面可以發揮資本價值,另壹方面由於沒有直接持有主體公司股權,無法直接參與主體公司經營,即實現創始股東對合夥企業的控制。

老鄉雞實際控制人束小龍雖直接持有的股權比例僅為25%,但在老鄉雞控股股東合肥羽壹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卻為絕對控股股東。

同時在在天津同創企業管理咨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天津同義企業管理咨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兩個持股平臺擁有99%的出資份額,由此達到了對老鄉雞的實際控制地位。

2、 有限合夥持股平臺優勢二:避免責任承擔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因此GP在掌握合夥企業執行權的同時,需承擔的責任也加大,而與其持有的合夥企業份額無關。

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情形僅限於三種情形:

(壹)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二)合夥企業註銷後,在存續期間仍存在債務的;

(三)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存在未償還債務的。

有限合夥企業僅作為持股平臺,並未開展實質性經濟業務, 大大降低企業債務生成,只要企業未產生債務,即可避免GP責任承擔。

3、 有限合夥持股平臺優勢三: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國稅函[2001]84號文件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不並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合夥人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

當投資者個人從公司制持股平臺分紅時,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按20%的稅率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兩種合夥平臺在節稅效果上,股息、紅利所得稅稅負幾乎無差異。

但從股權轉讓環節來看,有限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目前稅法規定不對合夥企業計征企業所得稅,而是直接針對個人合夥人,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公司制企業對外轉讓股權所得,應先由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個人在取得稅後利潤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股權轉讓環節,公司制持股平臺存在雙重納稅問題,而有限合夥具有壹定優勢,在設置有限合夥企業時,也可考慮北京、上海、新疆、深圳經濟特區、青島高新區等稅收窪地。

4、 有限合夥持股平臺優勢四:靈活處理股東人數過多的問題

以有限責任形式的主體公司為例,其股東不能超過50人,但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時,有限合夥企業只作為壹名股東存在。

因此,當公司投資人或者被激勵對象對數較多時,可以選擇設立多個有限合夥持股平臺。

仍需註意,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

因此當主體公司股權穿透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與主體公司股東人數仍不能超過50人。

但同時《合夥企業法》又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即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限於自然人,還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這就為有限合夥企業內繼續嵌套提供了法律依據。

結語: 有限合夥持股平臺相比較其他持股平臺模式,有利保障創始股東控制權,減少稅負,合理安排投資人及被激勵對象所處位置, 在公司初期股權設計及中期股權調整時,可優先適用。

[what] 妳認為老鄉雞的股權模式給妳帶來了哪些啟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