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火災消防安全管理人負什麽責任,有刑事責任嗎
發生火災,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觸犯消防責任事故罪,負有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
第壹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九條之壹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案例:
2015年5月25日20時許,河南省魯山縣城西琴臺辦事處三裏河村的壹個老年康復中心發生火災。造成38人死亡、4人輕傷、2人重傷和嚴重火災事故。
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依法追究事故責任。根據監察部事故處理意見,對31名事故責任人擬追究刑事責任,魯山縣康樂園老年公寓法人代表範花枝等6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8日,哈爾濱市延壽縣聚龍源商務賓館二樓汗蒸房發生火災,造成4人死亡(其中2人墜落死亡,2人窒息死亡),14人受傷。
據調查,被告人徐凱在經營延壽縣聚龍源商務賓館過程中,因消防設施經未達到消防安全要求,經消防大隊通知其改正而未執行;被告人張啟國在管理過程中,明知有消防安全隱患而未能盡職責改正發生火災。
兩名被告人玩忽職守,對法律漠視不理,他們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
2016年5月26日,延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徐凱和張啟國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這些由於社會單位的不作為、個人消防安全防範意識淡薄而引發的火災事故不僅造成了人員和財產的損失,更是成為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絆腳石。“火”無影的時候,公眾視若不見,“火”現身時,方才明白防患於未然,消除安全隱患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