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情況調整並公布城市建成區範圍,劃定並公布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不斷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服務水平。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工商(市場監管)、衛生和計生、交通、環境保護、旅遊、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鼓勵依法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組織,倡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支持和動員誌願者、村(居)民、公益組織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活動。
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個人承擔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壹定範圍的區域。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劃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並與責任人簽訂 “門前三包”責任書,明確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壹)城市道路、街巷、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等城市公***區域,公***廁所、垃圾轉運站以及其他公***衛生設施的環境衛生保潔,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負責;
(二)道路照明、供氣、供熱、供水、雨(汙)排水等市政公用設施和交通、郵政、通信、供電等公***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三)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展覽、公園、綠地、公交站點、公***自行車站點、車站、停車場、賓館、餐飲、商店、市場等公***場所以及戶外廣告、管、桿、線,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四)居民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其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
(五)公路、穿越城市的鐵路及其兩側界定的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範圍內的河道、溝渠、塘壩及其界定的周邊範圍,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七)各類建築工地,已經施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停建、緩建、尚未施工的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未向建設單位交付建設用地的待建工地,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八)拆除、征收工程及其相關範圍,由拆除和征收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由該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負責;
(十)景觀照明設施,由出資建設單位負責;政府投資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十壹)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二)宗教活動場所由管理者負責;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條 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設施完好。